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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拟企并法修正草案出炉 劳工将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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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七日电)年关将近,许多被并购的企业员工都很担心工作权能否受到保障。台湾经济部于今年 5月委托寰瀛法律事务所进行企业并购法第二次修正草案研拟,其中特别针对现行条文第 16 条提出修正,建议“存续公司必须概括承受消灭公司与劳工间的劳动契约”,明文保障劳工工作权。

寰瀛法律事务所律师赖中强表示,现行的企业并购法第 16 条规定“并购后存续公司、新设公司或受让公司应于并购基准日三十日前,以书面载明劳动条件通知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意即在现行法中,如果 A公司被 B 公司并购,A 公司的员工可与 B 公司的负责人协调留任或去职,但B公司通常拥有较大的决定权。

目前草拟的修正法案,针对第 16 条提出两案并陈。甲案基本原则同现行条文,即劳资双方都有自主权,但规范企业如果只是单纯股份转换及收购而产生并购行为,以上述例子来说,B 公司不得资遣任何一位 A 公司员工。

乙案则以保障劳工工作权为基础,明文规定只要 A公司被并购前与劳工所签定的劳动契约,B 公司必须全盘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 A 公司员工。

赖中强说,尽管是采取两案并陈的方式,但由于甲案中明显限缩企业并购的定义,多少也保障许多因单纯换股而被并购的企业员工工作权。

经济部商业司第五科科长吴庆荣说,经济部统计资料显示,近三年企业并购案件共有 288 件,以去年为例,资本额在新台币 5 亿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并购数目为 143 件,占全部并购案 218 件的 65%;近三年并购金额更高达 1518.9 亿元,修改企业并购法能增加企业竞争力。

“企业并购法之法制检讨委办计划”是由经济部委托寰瀛法律事务所进行研究,律师刘志鹏任计划主持人,赖中强则负责发表草案内重要条文的修正内容。如将来企业并购法顺利修正通过,对劳工而言将有更深一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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