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券商受托买卖外国证券 指定外币须外币支付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六日电)中央银行今天公布“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即日起,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相关交割款项及结汇事宜,如果委托人指定用外币交割,收付就必须用外币,不能用新台币支付。

央行表示,交割款项及费用委托人指定以外币交割,相关款项就必须以外币收付,不得以新台币支付,结汇事项由委托人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直接向银行业办理结汇。

如果交割款项及费用委托人指定以新台币交割,相关款项就必须用新台币收付,不得以外币支付,结汇事项由证券商根据“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检具央行同意办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业务文件,直接向银行业办理结汇,结汇金额不计入证券商或委托人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央行表示,委托人指定以新台币交割款项并已买入外国有价证券部分,届时卖出或本益返还等款项,证券商可以新台币或外币支付委托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