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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窃屋危机 住、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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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胡守得╱台北报导〕昨天连爆两宗离奇窃屋案,震惊台湾司法界,经清查发现,两年前也发生一宗完全一样的案例,“窃屋危机”无所不在,且显示必有一个“窃屋集团”潜伏社会肆虐,专找“户籍、住所”分两地的出租屋主下手。

司法院民事厅长杨隆顺表示,制度的确有漏洞,将研究如何防范,但本案中,法院也是被害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女法官郑丽燕指出,法院均将通知书寄至户籍地,民众的户籍地与居住处应相符,否则“漏接”重要文件,名下房屋是会有被盗卖的风险。

这两宗窃屋案,一处位于台北市信义区,另一处位于士林区,巧合的是,屋主都姓谢,惟一男一女,至于歹徒也都化身为房客,在屋主将房屋出租后,冒屋主之名伪造本票,并以房客身份,拦截法院寄给屋主的执行及拍卖通知书,造成屋主未出庭,借此让法院将屋主房屋查封、拍卖,手法如出一辙。事实上,两年前,台北市承德路也曾发生过一起如出一辙的窃屋案。

谢姓女子运气较好,房屋虽遭拍卖,但在交屋前就发现,目前已声请停止执行并提债务人异议之诉;但谢姓男子的房屋已遭过户,台北地方法院近期将邀他协商国赔事宜。

法界人士指出,这三件房屋窃案有“屋主住、籍不符”、“没有设定抵押”及“屋主只有本票债务”等三大特点,另有身份证、本票及印章等三大伪造物品,诈骗集团即利用此三大特点及伪造物品,钻法律漏洞窃屋。

歹徒先透过房屋中介或在签约时,取得屋主身份证影本并伪刻印章,再以人头户冒充成屋主的债主,然后以屋主名义开本票给人头户偿债,再以假造的身份证由人头户向法院声请本票执行兑现。

法院在本票裁定或拍卖前,依法会寄通知书至本票发票人的户籍地址向发票人查证,若当事人不表示意见,法院即会裁准执行,法院裁准后也会再寄通知书给发票人,但“屋主住籍不符”,通知书全让有心的房客冒名收下,屋主什么都不知道,本票执行即告确定,屋主即须兑现本票。

但屋主既未接到通知书,也无从兑现,此时,歹徒会要求法院查封房屋,法院依法也会通知屋主并张贴公告,但通知书同样遭人拦截,法院在等不到屋主的情况下,依法也只能将房屋拍卖,过程中,法院均是依法处理且无疏失,但却让歹徒顺利取得房屋,而屋主浑然不知且难以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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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遭过户 护产有道

〔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台北报导〕台湾法界表示,屋主报案究责当然必要,但更紧迫的是,若法院尚未将法拍房产的权利移转证书,交付给债权人或得标人,则被害的屋主应立即向法院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并撤销强制执行”的诉讼,并“声请停止强制执行”。

至于遭歹徒涉嫌不法法拍的台北市芝玉路房舍,士林地院在一拍时,无人投标,而由本票债权人余钧川当庭承受;幸运的是,这起房舍因士院尚在函询法拍屋的土地增值税实际数额,尚未将法拍房产的权利移转证书发给余某。士林地院表示,芝玉路房舍的土地增值税,昨天已核定共计一百八十八万元,谢姓屋主若认有疑义,应尽快提出诉讼及声请停止强制执行自保,但目前尚未收到谢女相关诉状。

法界指出,法院法拍屋虽经拍定,但若尚未将法拍屋权利移转证书,发给直接承受债权的债权人或得标人,这段空档,即成为被害人的救命护产期。受害人应立刻向所属法院递状,对本票债权人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及撤销强制执行”诉讼,并同时声请“停止强制执行”,法院在收案后,才能有正当名义暂时阻止房产不当过户。

法界表示,受害人声请停止强制执行,虽须缴付担保金一部分或全额不等,但只要书状载明详细受骗经过,因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担保金比例,应可获得法官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减,未必是全额。

法界强调,房产遭无端法拍,护产第一步,应先确认房产遭“脱手”到何地步,再决定策略,切记不可盲目的单纯向检警提出刑事诈欺、伪造文书告诉,“以刑挡民”根本无济于事,否则也应该采取民事为先,或是民、刑双管齐下;至于房产若遭法拍、移转确定,当事人也要有心理准备,必须打一场不可免的民、刑长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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