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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定刑期 有公式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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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法院判决公不公平?判刑的轻重是否合宜?常是人民关切的事务。

台湾司法院为回应人民对司法的期待,正在制定“量刑参考表”,让法官在判决时可以“套用公式”,依被告的犯案次数、危害程度、危险性等变数,计算出被告的刑期,避免因个别法官的背景差异,而发生偷同一款手机的两被告,因为审理法官不同,一人遭判三个月,另一人却遭判六个月的“判决歧异”。

司法院官员表示,法官量刑应兼顾正义的维护、矫正被告犯行、防止再犯等面向思考,并避免“判决歧异”引起非议;至于要判轻或判重,也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总不能偷三千元的判三年,偷一辆车的只判三个月,才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院刑事厅长刘令祺以窃盗案为例,即可从:被窃物品的价值、被告犯案次数、有无前科、行为的危险性、被告扮演的角色,共十四个要项订定标准;将来司法院会邀集相关单位及人士,依据分析要项,订出量刑标准。

刘令祺表示,除窃盗罪外,司法院也正对公共危险罪、酒后驾驶、常业赌博等罪进行案件分析,以做为将来订定量刑标准的依据;司法院希望能将刑法中所有的罪名都纳入量表中,本月廿1日将举行公听会,预计一年内订出量表雏型、三年内完成架构。

不少法官乐观其成认为,透过公式,可避免法官因个人经历及见解的不同,而出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情况,更可以让资浅的法官有迹可循,不致出现离谱判决。

但也有基层法官认为,每位法官的性别、求学背景各不同,人生阅历及家庭环境各有差异,虽在同一法律上,但对同一事件本来就有不同认知,当事人若不服,可循审级管道上诉;部分法官强调,“量刑”是审判的核心,不容外力干预,若制定这类量表,要法官套公式“依表量刑”,恐有违宪法中司法独立的精神。

刘令祺则说明,此一量表不会有强制力,仅供参考,且在制定量表时,会先考量“合宪性”。

刘令祺指出,美国原本也有判决歧异问题,直到一九八四年左右,由国会通过量刑改革法案,负责制定量刑准据,尽量将科刑应审酌的事由量化,法官原则上只能依据被告的前科,及犯罪情状,计算犯罪级数,进而量刑。

减少判决歧异 院检都有责

记者刘志原╱特稿

判轻判重?罪刑是否妥适?争议多时之后,司法院踏出第一步,着手订定“量刑参考表”,但要达到罪刑相当并减少判决歧异,除了司法院外,检察官也有重任。

在刑事诉讼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实施后,法官为听讼角色,听取当事人双方进行攻防,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除了被告外,担任控方的检察官,也属当事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两百八十九条规定,言词辩论后,审判长应予当事人就科刑范围表示意见之机会。在法庭上,被告不希望被判重刑而论述,检察官则是站在控方立场,举证被告有罪,既然法律赋予被告与检方权利,均可对科刑有权表示意见,检察官若认为有重判的必要,即应向法官提供意见。

日前,法务部长在拜会司法院长翁岳生时,即认为法院对窃盗罪量刑过轻,而建请司法院改善,但基于审判独立精神,司法院不可能要求法官判轻或判重,仅能站在司法行政立场,整理资料,提供“量表”供法官参考。

司法院能做的也仅止于此,如今司法院终于踏出了第一步,接着,就是要法官与检察官共同努力,若检察官能提供强而有力的证据说服法官,并适时对量刑表示应有意见,让案件有最妥适的结果,即能减少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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