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公布联合国就张义南被任意拘禁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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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讯】对华援助协会公布联合国就中国教会史学家张义南被任意拘禁一案近日作出的裁定.

. 河南家庭教会领袖中国教会史专家张义南于2003年9月26日被抓走,10月27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企图推翻党和国家政权”和起草,传播“河南省基督教家庭教会信条”以及 笔记中有“我们为国家代求,求主翻转中国,…奉主耶稣之名进行属灵争战” 等大量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主张”的罪名判两年劳动教养.随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禁工作小组受理了本协会和其它非政府组织要求紧急干预的请求,并于2004年底作出裁决.

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S/Advocacy-S/UN%20OPINION%20ON%20ZHANG%20YINAN-CHINESE%20VERSION.htm

对华援助协会

德州美德兰市 2005年3月1日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禁工作组2004年第24号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工作组于2004年4月7日就张义南先生一案同中国政府交涉。

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任意拘禁工作组系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1/42号决议设立。1997/50号决议明确了本工作组的授权,2003/31号决议扩大了这一授权。根据议事规则,本工作组向中国政府转达了上述信息。

2.中国政府及时提供了有关信息,本工作组对此表示感谢。

3.本工作组认为下列剥夺自由的情形属于任意拘禁。

I. 无法律依据(例如刑期结束后仍继续监禁,或无视公认的大赦协定)(第一类);

II. 对自由的剥夺源自因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7、13、14、18、19、20、21款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18、19、21、22、25、26、27款有关缔约国所应载明的权利和自由而导致的审判或判决(第二类);

III. 完全或部分违背《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缔约国所接受的关于公平审理权利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载明的国际准则,以至于导致对自由的任何形式的任意剥夺(第三类)。

4.本工作组欢迎中国政府所给予的合作,并已将中国政府的答复转达给指控方并得到其反馈。

5.根据有关指控、中国政府的答复以及指控方的意见,本工作组相信能够就本案的事实及详情提出意见。

6.指控方就张义南先生(中国公民,1957年11月2日出生,河南中部家庭教会作家及知名历史学家。)被监禁通知本工作组。

7.所 获的信息表明基督教家庭教会选择不向官方支持的三自爱国运动教会注册。张义南先生在家庭教会合一运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运动已凝聚了四个最大的非官 方、家庭教会。他代表四个最大的非官方教会起草了致官方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教会的《联合呼吁书》以及《中国家庭教会合一运动的联合信仰告白》。这两份文献 成为全国家庭教会合一的催化剂。《联合告白》解释了家庭教会被迫处于地下的原因。

8.2003年9月26日上午9时,公安人员在没有出示逮捕证的情况下将张义南先生逮捕。当日晚些时候,邻居们发现公安人员搜查了张先生的家,并没收了他的电脑及书籍。2003年10月11日,根据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他被指控“阴谋颠覆国家政府及社会主义制度”。

9.张义南先生因于1999年10月2日起草名为《基督宪法》的文献而被判有罪。该文献提议建立一个与宗教相结合的联邦政府来管理中国、推翻共产党及现政府。他否认这些指控。他还因于2003年8月散发《中国向何处去》、《基督是唯一道路》、《河南基督教家庭教会章程》及其它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文章而被判有罪。

10.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3年11月3日签署(2003)203号判决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款第1项和第13款,判处张义南先生劳动教养两年。据称,该判决未经审理及辩护程序而被采纳。在作出判决之前,劳动教养委员会只进行了一次听证。据称,此次听证不允许张先生拥有律师、反驳该委员会的证据并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劳动教养委员会仅仅根据在其家中没收的上述文章就作出了判决。

11. 指控方称,劳动教养委员会无视有关公平审理的国际准则。张先生未经审理即被判刑;没有逮捕证即被逮捕;未被指控即遭扣押15天;被捕后15天不允许其同律师及家人接触。

12. 指控方认为,张先生因行使其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而遭逮捕,因其基督教信仰和活动而遭处罚。指控方进而指出,张先生因其信仰继续遭劳教所警察虐待。

13. 指控方指出,张先生无反政府、反社会主义思想及言论,没有煽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令人遗憾的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文章、作品断章取义,对其基于其教会属灵原则的理念进行歪曲。

14. 中国政府就上述指控作如下答复:

(1) 张义南,男,46岁,河南人。2003年9月5日,因张非法持有多份国家机密文件,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张予以刑事拘留。10月31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对张处以2年劳教。

(2)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然而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规定,人们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时受到法律所确定的限制。中国司法机关对张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均以其涉嫌触犯中国法律的行为为基础,与言论和信仰自由问题无关。

(3) 中 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中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中 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都对禁止酷刑问题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和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 人员实施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保护被拘禁人员在羁押期间的合法权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张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不存在任何酷刑 问题。

15. 指控方称中国政府的答复无法反驳其在最初的申诉中所列举的事实,因而其坚持如下事实:

(1) 没有逮捕证而将张先生逮捕。

(2) 张先生未经指控而遭扣押,劳动教养委员会未经审理而判处其2年劳教。

(3) 被判刑前,张先生被禁止聘请律师来反驳劳动教养委员会对他的指控,他被禁止提供证据来为自己辩护。

16. 指控方得出结论,张先生被拘禁、判刑、处罚,完全系由于中国政府反对其部分基督教作品,在这些作品中,他表达了对基督教的信仰及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神学独立的支持。

17. 如指控方所言,中国政府在其答复中没有否认张先生被捕、未经指控而被扣押、没有律师、不被允许同其家人接触、最终被判处2处劳教。

18. 本工作组已注意到中国政府有关对张义南先生的拘禁非属任意、判处其劳教系根据有关法律的解释,但该解释并未令本工作组信服。

19. 本 工作组首先指出,中国政府未就指控方有关张义南先生在其所有活动中无任何形式的暴力的主张作出反驳。其次,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教制度与刑法处罚有许多相 似之处。判处某人劳教的行政决定相当于指责他有错还是有罪。将某人人权交付劳教所的作法本身已使其人格负面地呈现出来。再次,劳动教养涉及对自由的剥夺, 这正是刑法处罚的典型特征。

20. 鉴此,在导致对其不利决定的行政复议阶段,张义南先生本应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各项适宜的保障措施,包括在法官面前为自己辩解。然而,在一个明显缺乏独立及公正因素的行政机构履行简单程序之后,他即被判处劳教。

21. 另外,本工作组认为,中国政府所申明的行政当局将张先生处以劳教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他在和平地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19、20款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19款所载明的言论自由权利。这些条款本应使他在这一唯一理由之下免于被剥夺自由。

22. 在行政当局的命令下,不经由司法约束下的、有齐备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审理,而将某人强行劳教,违背《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3. 鉴此,本工作组提出如下意见:

对张义南先生自由的剥夺实属任意,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9、19、20款,属于提交本工作组审议的案件的适用范畴之中的第II、III类。

24. 根据上述意见,本工作组促请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纠正这一作法,使其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明的标准及原则,并研究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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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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