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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退金制 如劳工被迫签约一年内可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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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三日电)劳工退休金新制七月上路,外传雇主可能在七月前采劳雇合意终止契约再以重新聘雇的方式,降低人事成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公开函释,对选择新制的劳工,劳雇双方合意终止劳动契约,若出现劳工被胁迫,或签约时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劳工一年内可主张撤销原契约约定。

立委林惠官今天在立法院质询时表示,目前传出许多资方以“合意终止契约”为由,把员工先辞退再聘雇。对劳工而言,这形同被迫自愿离职然后重新雇用,一切与年资相关的福利都丧失了。劳委会对到底能否“合意终止契约”,态度模糊。

劳委会主委陈菊表示,劳委会不鼓励合意终止契约,劳雇双方以合意方式终止劳动契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有背于公序良俗、违反公共利益。如果雇主以不当方式终止契约,劳工都可检举。

事实上,为了减轻未来的人事成本,事业单位可能在七月新制上路前,以某种条件先与劳工合意终止契约,再重新聘雇,一方面可以省去五年内足额提拨退休准备金的压力,一方面也可能变更劳动条件。

为避免在企管顾问公司教授下,雇主以合意方式与劳工终止契约,再重新聘雇,而衍生出可能的劳资争议,劳委会以函释方式,说明雇主不得以合意终止劳动契约方式,规避劳动基准法所定的强制义务,导致劳工权益受损。

劳委会表示,如果劳工因被诈欺、遭胁迫而签下终止劳动契约,劳工可自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契约,寄存证信函给雇主,主张终止契约无效。如果雇主乘劳工急迫、无经验,而让劳工签订终止契约的约定,劳工可依法向法院声请撤销原契约。

另外,如果雇主以定型化契约方式,载明劳工必须抛弃相关权益,例如:抛弃请领退休金、资遣费请求权等显失公平的情形,契约无效。换句话说,雇主如果在契约中要求劳工抛弃相关权利,未来仍须承担诉讼风险,必须给付符合劳动基准法标准的资遣费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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