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深圳立法保护新闻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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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采访报导) 中国官方新华社报导说,深圳市将在今年4月1号起实施“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个条例率先明确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新闻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有权依法采访,提出批评,并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这一条例是否意味着中国新闻自由迈出了第一步?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邀请贵阳的时事分析人士曾甯,和西安的原陕西电视台记者马晓明,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记者:“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4月1号实行,而这项条例在全国率先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舆论监督权。马晓明,您对这个地方率先立法保护新闻人员的采访权、报导权,有什么样的看法?

马晓明:在我们国家通过立法的这种形式,保护编辑记者、新闻从业人员,发布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消息的这种权利,可以说是在我们国家几十年的历史中间所没有过的。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执政党所组成的这个政府,几十年中严厉的操控新闻媒体,严厉的打击迫害敢于违背执政党的操控,披露和发布一些真实情况的编辑记者,我们国家几十年来是这样一种国家。深圳立法机构能够立这样一个法,无疑是对这种状况的一种挑战。

记者:曾甯,我想问一下深圳这个立法,深圳只是一个城市,很多的案子职务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城市,往往通到省,甚至通到国家一级的,您觉得这个法律是不是不应该只有深圳立法,而是更高的省分、甚至国家应该立这样一个法呢?

曾甯:我想你提的这个问题暂时估计还不可能实现。你提的这个问题更多是反映了人们的一种良好的愿望。深圳市发布这个条例,实际上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我想他有它一定的探索性和试验性,因为深圳市毕竟是中国一个最大的经济特区。

我觉得这个条例本身虽然有它一定积极的意义,但是不会起到实质性或者根本性的,舆论媒体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或者其他一些贪腐行为,起到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监督的作用。因为在今天的中国,有很多的现象本身就非常荒唐可笑。比如说宪法规定,公民有很多,包括集会、结社等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是享受不了这样的自由的。即使深圳市真的出台了这样的条例或者相关的法律,但是所有的新闻媒体都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记者:马晓明就您说的一个“有法可能不能依”,而且还是党指挥新闻,这两个根本的东西是不是光有法律,实施起来不太现实呢?

马晓明:刚刚曾甯先生说的,虽然法律也明文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但是实际上人民是没有这种自由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现实,深圳是中共进行所谓改革开放的一个实验区,就是许许多多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等,都是在深圳这个地方先出台并且实施的。今后倒底能不能实行这样一个东西?我们还有待于让事实来说话。因为社会总还是要进步的,总是还要发展的,这个结论应该由事实来说明。

记者:曾甯,您觉得舆论监督,新闻自由,在中国第一步应该怎么样走呢?是不是深圳迈出了第一步,就沿着这个路一直走下去呢?

曾甯:作为新闻改革的第一步的话,这个应该算是非常积极的,但同时要看到它的局限性和有限性。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国共产党也仅仅是通过立法,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权给予保障以后,它在更高层次的目的,还是要维持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制。但是一党专制这种政治体制本身它产生的贪污也好、腐败也好等等社会丑陋现象,又反过来决定,不管新闻媒体在不触及现行政治体制的条件下,进行怎样的变革、怎样的方式,这种变革或方式都是有它的局限性的。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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