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三雇主欠强积金遭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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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昨日代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间公司的雇主追讨港币总计5万2千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昨日的聆讯中,Green House & Spa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549.79元。其余与讼人包括Wanchai Bierkeller Limited及经营策划传艺的Victor Chak Hoi Cheong,他们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两名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128.22元及5,090.12元。

各与讼人须支付款项,包括雇主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账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00元、100元及90元。

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另外,昨日劳工处检控彩裕校车服务的雇主何广泰及何敏华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他们被粉岭裁判法院判罚款4万元。
该两名雇主被起诉的原因,是未有按照《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的工资为17,900元。法院裁定雇主要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名雇员,并要缴付法庭罚款。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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