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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实 代言人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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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名人代言风潮引发代言产品不实问题或纠纷,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及消费者权益,公平会委员会议昨日决议通过“荐证广告规范说明”草案,拟在一个月内召开公听会,并于三个月内正式实施,不论知名人士、专家或消费者担任广告代言人皆纳入规范。

公平会副主委余朝权指出,若荐证者以广告荐证为主要业务活动,并经常从事荐证行为,经查出荐证者即为其荐证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广告主具有特殊重要关系,如担任公司股东、投资人、董监事、按营业额分红或分配一定利益等情况,将视同广告主开罚。

公平会表示,往后名人、专家、专业机构或消费者代言产品,皆需试用产品或服务,若荐证者在明知或可得知等情形下,其荐证内容涉及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时,就可开罚。公平会认为,在荐证广告刊播期间,荐证者需持续使用,若已无使用行为,其广告必须明示,如果荐证者改代言其他家类似产品,其旧有代言广告仍持续刊播时,也应明示荐证者已无使用此产品。

公平会强调,违反荐证广告规范说明者,将依据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若逾期仍不停止、改正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加倍罚,消费者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公平会说,荐证广告商品或服务涉及违反公平法态样约有下述七种类型,包括无广告宣称的品质或效果;广告宣称的效果缺乏科学理论支持及实证,不符医学学理或临床试验结果;无法于广告宣称期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为夸大不实;自身商品或服务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或表征;对自身商品或服务无不实,却对他人商品或服务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荐证广告内容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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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凤:不合理 政府单位应把关

〔记者冯议贤、陈玲玲、陈幼英报导〕代言过各式产品的陈美凤说:“罚艺人是不合理的,以药品广告为例,艺人代言广告看的是卫生署通过的合格字号,所以该把关的应是卫生署。”

不过,陈美凤也强调自己代言任何产品,一定会先试用,用过了觉得真的有效,才会代言。

也是代言常客的萧蔷则认为,艺人也是消费者,一样想知道产品有没有保障,政府当局应该对认证检验产品的把关更严格,让大家看到认证就能安心使用。

代言过各种产品的郭品超昨天表示,经纪公司帮艺人接洽代言、拍摄广告时,一定要了解该产品的检验结果。以他个人而言,他会先考虑较有品牌或历史悠久的厂牌,毕竟厂商不会开自己品牌的玩笑。

为瘦身食品代言的江宏恩,对于政府这项新规定表示乐见其成,他认为要于法有据,才能够遏止夸大不实的广告与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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