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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资金帮子女操作票债券属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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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票、债券为现代人理财重要工具之一。不过,台湾财政部日前稽核时,查获纳税义务人以自有资金帮子女操作票债券,虽然发现税征机关查核后,纳税义务人将资金转回,但仍遭依法补征赠与税。

赋税署指出,个人以票债券为理财标的情形日益普遍,不过,若利用进出机动特性,意图将名下出售票债券资金,再转以子女或他人名义续作,已涉及赠与。

例如,日前查获纳税义务人将名下票债券出售后所得的巨额资金,分次以子女名义续作,虽纳税义务人发觉案件遭赋税署查核后,自行处分转回资金,但意图规避赠与行为明显,仍遭依法补缴赠与税。

赋税署说明,纳税义务人出售自己的票债券所得资金,无偿提供子女或他人购买票债券,属赠与行为,应依法申报赠与税。就算案件查核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已自行处分再转回现金存款,还是应补缴赠与税。

赋税署进一步指出,纳税义务人如有类似以票债券型态移转资金至亲属或他人名下续作的赠与行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在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超过赠与免税额,也就是新台币一百万时,应于超过赠与税免税额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若因疏忽或心存侥幸没有申报,就算案件查核过程中自行处分再转回现金存款,仍无法视为赠与撤回,应缴纳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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