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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护士得施打疫苗 卫署拟修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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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思玮台北二十四日电)台湾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长郭旭崧今天 (1月24日) 表示,为了贯彻卫生署长侯胜茂防疫无漏洞的政策,卫生署将在下个会期,提请立法院修改传染病防治法,这次修法的目的是希望,在传染病防治的基础上,纳入公卫护士得独立施打疫苗的公卫精神。

郭旭崧下午指出,由于南投县卫生室陈姓公卫护士依据卫生署行政命令执行疫苗接种却遭检察官起诉,引发公卫护士拒绝执行疫苗接种一事,卫生署为了避免造成防疫漏洞,经过内部讨论后,决定推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以赋予公卫护士得独立执行疫苗接种业务的法源依据。

郭旭崧说,卫生署的立场认为陈姓公卫护士在这次事件中并无触法,他相信司法最后一定会站在护理人员这一边,未来卫生署将持续给予被告所需的法律协助,并感谢这段期间内儿科医学会、公共卫生界、法界及全国署立医院对基层护理人员与政府公卫政策的支持。

郭旭崧表示,这项修法工作预计需要3到4个月的过程,而据估计,卫生署每一年执行接种的疫苗量为450万剂次,在修法前,估计全台没有医师的卫生室、所与学校执行的疫苗施打量其实只占总量的3%到4%(约15到20万剂次),影响有限。

他强调,这些地点将由各级卫生机关与署立医院协助调派医师,且这段时间不会很长,卫生署的目标就是维持防疫体系的完整性与防疫无漏洞的坚持。

除此之外,郭旭崧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修改也将朝向扩大疫苗接种的对象,这条规定的接种对象只有儿童,本来就不符合时宜,因此,卫生署将藉由这次修法,顺势将公卫护士执行疫苗接种的工作合法化。

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为“儿童之法定代理人,应使儿童按期接受预防接种,并妥善保存预防接种纪录。国民小学及学前教(托)育机构之新生,应于入学时提出预防接种纪录;未接种者,应辅导其补行接种;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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