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督徒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局被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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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2日讯】(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对华援助协会获悉,前报导山东文登基督徒田英华,王秋,和姜荣因不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而向当地人民法院行政起诉当地公安机关一案,已经于2006年11月10日公开宣判。公安机关与三名基督徒达成庭外和解,文登市公安局撤销对田英华等三名基督徒的行政拘留处罚,而田英华等则同时撤销对文登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

山东文登家庭教会基督徒田英华、王秋,和姜荣在今年6月的一次周日礼拜聚会时被文登市公安机关以“非法聚会”和“非法传教”为名行政拘留十天。三人被释放后,向文登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被驳回。2006年10月12日,田英华等委托李柏光博士,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有关拘留处罚违法,应撤销并给予象征性国家赔偿每人人民币一元。

2006年10月25日,山东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律学者李柏光等代表原告与被告文登市政府的代表在庭上进行了辩论,其后公安机关与三名基督徒达成庭外和解:文登市公安局撤销对田英华等三名基督徒的行政拘留处罚,而田英华等同时撤销了对文登市公安局的起诉。

2006年11月10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宣判,批准田英华等的撤诉申请。田英华等也放弃了行政赔偿人民币1元的请求。

“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成功!”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先生评论说,“因为这是中国家庭教会第一次在法律的框架内,使政府机关承认他们不应当侵犯基督徒的信仰自由的权力。我们感谢神,引领我们在几年前走上这条道路,也感谢李柏光博士,和其他维权律师,以和平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捍卫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

附: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6)文行初字第21号

原告田英华,女,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文登市埠口港管委会张家埠村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系自由撰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坊18号长远天地4号A2座12B07室

被告文登市公安局,住所地:文登市米山路甲-59号。

法定代理人王道珊,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新武,文登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魁,文登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田英华诉被告文登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本案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受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作出公(法)决字[2006]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田英华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41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凤华
审判员:于青
审判员:王善路
2006年11月10日
书记员:王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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