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燕:今天是失踪第几天?

曾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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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讯】昨天晚上两点多才能睡,早上起来才发现,家里两部电话都已经被切断了。下午检察院打来电话,工作又有紧急安排,然后又balabalabal,还有……太多的事情非常紧张,明天再详细地写吧!

致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女士给我email说:“作为人大代表,我有责任监督政府部门,确保公民人身的安全。”电话里,吴青女士的声音洪亮。

下文是我今天(2006年3月19日)写给吴青女士的一封信:

关于北京市民胡佳(常用名:胡佳)失踪案件

致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女士的一封信

尊敬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女士:

您好!

我是北京市市民胡佳的妻子曾金燕。我写信给您,向您和人民代表们反映我的丈夫胡嘉——一位守法的北京市市民——被经常非法拘禁和非正常失踪的情况,希望得到人民代表的关注并解决此问题。

自2004年以来,胡佳被朝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和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多次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非法拘禁。拘禁的详细时间和具体细节,由于当时记录不全,家属不敢妄言。2006年开始,作为家属,我详细地记录了胡佳被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具体如下:

1. 2006年1月9日-22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软禁胡嘉,日夜监控,不允许胡嘉走出家门,倘若胡佳有紧急状况需要外出,必须得到国保的同意并且默认国保警员的贴身跟随;
2. 2006年2月9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本宅软禁胡嘉,不允许胡佳走出家门;
3. 2006年2月11日-16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软禁胡佳日夜监控,不允许胡佳走出家门,倘若胡嘉有紧急状况需要外出,必须得到国保的同意并且默认国保警员的贴身跟随;
4. 2006年2月16日早晨至今(2006年3月17日),胡佳在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非法软禁严密监控的状况下失踪,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家属没有收到国保的任何法律档和非正式通知。

2006年2月16日早晨9点,我离开家时,当天值班负责监控软禁胡佳的通州国保警员杨春滔等人和我打招呼,声称如果得到上级的批准,会贴身护送胡佳去位于西四环的某爱滋病组织开会,如果上级不批准胡嘉外出,胡佳就必须待在家里,接受软禁。

当天早上9点10分左右,胡佳母亲和胡佳有电话联系。

2006年2月16日9点46分,我给胡佳打电话时,发现已经无法联系上胡佳。给邻居、某爱滋病组织、物业电话,均无胡佳的行踪。马上给国保警员杨春滔、徐队长电话,均称不知去向。原本软禁胡佳的若干的国保警员(6-10名),在楼下也不知去向。

胡佳失踪时,家里没有打斗的迹象,没有带走每日必须服用的药品和任何日用品、换洗衣服。

2006年2月21日,胡佳家属分别向胡佳户口所在地朝阳区六里屯派出所和常驻地通州区中仓派出所报案人口失踪。六里屯派出所未接受报案,中仓派出所做了人口失踪报案的登记。

2006年2月23日,国保警员杨春滔等人给我的邻居电话,询问我的状况。

2006年2月27日,胡佳家属带着胡嘉每日必须服用的治疗乙肝的药品和换洗衣服,走访通州区公安分局,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的王警官(便衣,没有穿制服)接待我们,不接受衣服和药品,也否认带走了胡嘉。

2006年3月2日,胡佳家属访问中仓派出所,询问查找情况。派出所警员答复:如果有消息,会通知家属。但是从人口失踪报案至今,派出所没有向家属做任何询问口供,也没有做出任何查找的行动。

2006年3月2日,胡佳家属访问通州区公安局信访办,填写了一张信访表格。要求国保杨春滔等人出面解释16日早晨发生的事情,要求中仓派出所立案查找失踪人口胡佳,要求国保释放胡佳除非出示法律档证明胡佳犯罪并出示拘留的法律文件。截至2006年3月19日,信访办没有任何答复。

2006年3月9日,胡佳家属走访了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接待了胡佳家属,让家属填写了一张信访表格。要求国保杨春滔等人出面解释16日早晨发生的事情,要求中仓派出所立案查找失踪人口胡嘉,要求国保释放胡佳除非出示法律档证明胡嘉犯罪并出示拘留的法律文件。截至2006年3月19日,信访办没有任何答复。

2006年3月17日,胡嘉家属走访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状,要求检察院纠正公安局的违法拘禁和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求胡嘉家属到公安局解决问题。至今没有任何的书面答复。

胡佳家属几乎每天都给国保打电话,但是从来没有得到正面的回答。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式,做到程式合法,依法有据,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经公安局长或主管局长的书面批准,使用正式的法律文书,由两名以上的员警执行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是违法办案。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的如下法律规定,对于公安局关的非法拘禁、拘留、扣押、搜查,公民有控告申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认真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回复。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尊敬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女士,我们恳请您和各位人大代表,调查此事,纠正行政、司法部门的错误、违法行为,保障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保证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安全地、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地生活。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曾金燕
2006年3月19日

(转自曾金燕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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