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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才算侵权 著名商标另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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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曾慧雯/台北报导〕根据商标法,若同类商品使用类似的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为侵害商标权;反之,若不属于同类商品,则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29条,商标权人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后便取得商标权。在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前,如果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是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是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有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就算是侵害注册者的商标权。

因此,如果是不同类商品或服务,却使用类似的商标,在商标法认定上,应不至于侵害他人的商标权,因消费者不会有混淆误认之虞。

不过,商标法第62条对于“著名商标”则有加强保护措施,若明知是他人著名的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是以该著名商标中的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等,导致减损著名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算不是同类商品,也算侵害著名商标的商标权。

智慧局指出,提出侵害商标权诉讼有分为刑事与民事两种,刑事诉讼涉及刑责,因此认定较严格;至于民事诉讼,则是单纯就两者商标是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来认定。

想搭名牌顺风车 当心官司吃不完

〔记者林俊宏/土城报导〕商标侵权与否有赖告诉人举证营业损失索赔,并须就双方产品包装及广告行销手法加以认定,依法而论,商标使用须为行销目的用于商品或服务,且利用平面图像或电子媒体传播并足以让消费者辨识。有的店家发挥创意,刻意与知名厂商取为同名,企图搭顺风车加强消费者印象,大发利市,就得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即使产业有别,业者还是可能吃上官司。

法界人士说,商标须合法注册,且须具备3要件:首先,使用人需有行销商品或服务目的;其次需有标示商标积极行为;再者,所标示者须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

一旦所标示文字非在表彰自己商品并让消费者藉以区别商品来源、品质与信誉,形式上纵有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事实,但仅用以表示商品有关说明,则属非商标使用或称为普通使用,但模糊地带并不宽松,蓄意业者仍极易触法。

法界人士说,商标侵权另一关键,取决于消费者是否误为商标而购买,举凡产品领域、包装图案、字型或颜色若与他厂牌雷同,生产业者都可能因此触法或吃上官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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