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仡之父投诉上海市女子监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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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您好!

我女儿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狱。王屹仡是个好人,决不是罪犯。

一、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王屹仡于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却遭到监狱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到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的情况。”这就充分暴露了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中一定存在着违反《监狱法》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有一点人情味的人都会明白亲属到监狱会见亲人,问她早晨几点起床、晚上几点睡觉、能不能吃饱、衣服够不够、缺什么东西、学习什么内容等。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许问、允许回答的事情。如果这些问题都不能问,那么《监狱法》规定“会见”干什么。请问监狱长,到你监狱会见亲人允许讲什么?

大家都会想到,如果监狱警察按照《监狱法》和《规定》执行刑罚,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会支持监狱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监狱警察为什么如此害怕王屹仡讲监狱生活情况呢?为什么会见前要告诉王屹仡不允许讲监狱生活呢?只有一个答案:监狱对待王屹仡的行为是违反《监狱法》和《规定》的。这就叫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

因为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不写悔过书,你监狱会对王屹仡采取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迫害。从几个监狱的调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寝,早5:30起床。而你监狱不允许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觉,并用同监室的真正罪犯监管她。这是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惯用手段,当然监狱也可能采用其他手段。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是不是表面上允许王屹仡申诉,事实上你们从各个方面阻挡王屹仡申诉呢?说穿了,监狱对王屹仡的体罚手段就是监狱对王屹仡的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破坏《监狱法》第二十一条的实施。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 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王屹仡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那么她在监狱中怎么样获得这个权利呢?监狱有什么样的措施或者监狱规章来保证她获得这个权利呢?从法律上来讲,监狱首先应该保证王屹仡在监狱中有学习和查阅法律条文的权利,同时监狱应当提供查阅法律条文的条件。正如《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那样,监狱里的图书馆、阅览室中,应备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才是执行《监狱法》第七条的正常情况。但是,你监狱在执行这条法律时并非这样,而是背道而驰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大队长说:“我带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送给王屹仡。”侯说:“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诉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阅法律条文时,我问旁边的陈副大队长:“监狱应当能让王屹仡查阅到法律条文。”陈说:“监狱没有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

大家想一想,监狱既不允许我送法律文本给王屹仡,又没有给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购买法律文本。请问监狱长:王屹仡以什么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诉不需要法律依据,可以胡说八道呢?你监狱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王屹仡进行法律封锁,不允许王屹仡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监狱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在刁难、阻止和剥夺王屹仡的申诉权利。

2.《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是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条文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它也是约束监狱警察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按法理讲,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本应当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但是,实际上,监狱拒不执行第四十二条法规,不但没有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相反,监狱警察一直在阻挡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请看如下事实:

1去年10月17日上午,当我提出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时,侯大队长经请示领导,答复我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绝了。同时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她们还要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

2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经寄给鲍院长的公开信和给潘明奇法官有关听证会的信,叫王屹仡看时,陈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竭力阻止,不让王屹仡看。徐中队长拿着我的公开信说:“你给法院的信为什么要给王屹仡看?”

我的申诉状、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诉材料、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什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在上海市人大、党、政部门、政协、司法界、新闻界等公布于众,我用中国法律剖析了徐汇法院的判决书和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怎么样歪理邪说的,是怎么样枉法裁判我女儿的。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诉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要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作为执法机构的监狱警察凭什么理由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执不执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监狱的行为是不是在破坏《监狱法》第七条的实施呢?在此我提醒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受法律保护,如果监狱警察违法管理监狱,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反会受到法律严惩,这可是《监狱法》的规定。

三、《规定》第四条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监狱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真善忍,努力做一个好人而被捕入狱的。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这条规定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呢?这对监狱来讲确实是个难题。我和监狱警察接触两个上午的时间中,没有一个警察敢讲王屹仡触犯了哪一条法律,犯了什么罪,她们是回避这个问题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王屹仡触犯了哪条法律?”徐说:“这是法院的事情,你别问我。”也没有一个警察告诉我,她们是怎么样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们都不知道《规定》中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女警察们都有一句口头禅“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比如说:我要和王屹仡会见,她们就先告诉我,“不能谈案情,谈案情违反会见规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她们就告诉我,“不能给看,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递信,王屹仡看后也被没收了,因为“不利于王屹仡改造。”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为什么没收快递信?”徐答:“监狱要存档。”其实女警察们这些表现都是监狱领导教她们的。那么请问监狱长: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她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实?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在一中院裁定书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书避而不敢谈的问题,你监狱能回答得了吗?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那么你监狱拿什么理使王屹仡服呢?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你要改造她什么?你监狱不叫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问监狱长,什么叫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历史的车轮不会倒转,上亿法轮功学员平反的事情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到那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者必被法所治,这就是天理。监狱长先生,你应该为自己想一想,也应该为监狱警察想一想,执行《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才是你们迫害过法轮功学员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吗?江泽民从迫害法轮功开始,就为他自己准备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轮功的要下地狱,所以他多次去九华山给地藏王菩萨烧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萨的宽容。这件事情国外作了大量的报导。

我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监狱是否执行《监狱法》,也是关系到你监狱每个人今后的命运问题,我希望监狱长慎重考虑之后,在元月25日之前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否则的话,我就把监狱迫害我女儿的违法问题在上海在国内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

二○○六年元月十三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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