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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支出不能列举为房屋租金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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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五月申报综所税时,如有房屋租金支出,可选择列举扣除。不过,财政部表示,土地租金不能列为房屋租金扣除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之前曾有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报土地租金支出扣除额10万元,经国税局审理时,以不属于自住房屋租金支出,否决他的认列,虽然纳税义务人不服,主张他是向某财团法人承租土地后,兴建房屋自住,所以,付出去的租金,应是房屋租金支出的一部分。

但国税局经查后确认,纳税人承租的是土地而非房屋,跟所得税法规定不符,还是维持原决议,尽管纳税义务人又继续提诉愿及行政诉讼,最后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终局判决后,这名纳税义务人还是败诉。

所以,国税局表示,民众申报列举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时,必须有房、地同时承租的事实,若仅承租土地,所支付租金,无法适用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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