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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修民法物权 增订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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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二十六日电)台湾行政院今天完成“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订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且基于最高限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独立之经济价值,明定其得单独让与,以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的需求。

行政院政务委员许志雄下午召开会议审查“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配合担保物权部分)”,经与会各机关代表审慎讨论后,完成审查,近日内提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官员表示,这次修正重点,包括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三部分,抵押权部分,增订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将其明文化,最高限额多少?须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结果而定,且基于最高限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独立的经济价值,明定其得单独让与,以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的需求。

其次,为求公平,明订为同一债权的担保,而于数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各抵押物于拍卖时应分担金额之计算方式,并就物上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应分担责任采取平等说,以减少争议。

第三,将过去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直接归属抵押权人所有之无效规定,放宽为抵押权人负有清算义务者,则例外有效。

第四,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并兼顾社会经济及土地用益权人利益,阐明设定抵押权后,其他权利人所营造之建筑物得并付拍卖,以提高拍卖价格。

第五,为使金融资本在多数抵押权人间得灵活周转,增订其得相互调整抵押权之次序。

行政院表示,质权章及留置权章部分,为便利一般民众筹措小额金钱,特别在民法增订最高限额质权及当铺业质权之规定,以符时代潮流;修正留置权之标的物不限于债务人所有,以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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