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内助”受贿过百万被轻判八年了事

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妻能耐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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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 (据亚洲时报记者 方德豪28日报导)中国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的妻子沈秀如近日以受贿罪和转移赃物罪受审,涉及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可是,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沈秀如一审判决,竟将之轻判有期徒刑8年了事。

2006年1月,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因受贿640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徐国健的妻子沈秀如原为南京市粮食局工会主席,2004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06年4月24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其作出八年轻判。

中国新华网28日报导引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指出,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间,沈秀如明知徐国健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销售煤炭提供了帮助,仍收受张忠良先后6次共存入109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账户,并将张忠良大部分注资之事告诉徐国健。2000年9月,沈秀如开始使用张忠良所送的资金进行炒股,造成亏损人民币24.8101万元。另外,法院又认定,2004年4月,沈秀如根据徐国健提出的将家中部分受贿赃款进行转移的建议,从家中整理出人民币300550元等财物,交给朋友陆素华保管。

不过,该法院对沈秀如只是判决八年徒刑。虽然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沈秀如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转移赃物罪,但判决又声称,在与徐国健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沈秀如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决又称:鉴于沈秀如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且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等情节”,故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罚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依法治国,难道这就是厦门市中级法院对胡主席“依法治国”的实际回复?

中国法院的量刑,往往叫人摸不着头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司法官员范光永曾研究过中国在2005年全国各地的一些贪污案件,据他的研究报告指出:2005 年有关贪污犯罪案件中,主刑起伏波动颇大。如北京的庞姓疑犯贪污48.7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福建的陈姓被告伙同他人贪污175.72万元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湖北的陶姓被告将近30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也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范光永的报告也指出,中国司法量刑时明显存在地区差别。同是贪污2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在重庆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邢某在沈阳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范光永报告又指出,即使同一地区内,判决情况也不均衡。如私吞公款195.1万元的吴姓被告,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上文曾提及的贪污48.76万元的庞姓被告,则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虽然各地司法界因不同问题判刑存在差异,但只要比较范光永报告中的案例就会发现,沈秀如案贪污过百万只判八年,必属轻判无疑。

在中国司法界,一直有专家呼吁,要让反腐败判例经得起法律和社会双重尺度的度量。中国新华网曾于2004年6月29日引述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中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

在中国,所谓的“配偶腐败”或“贪内助”的问题,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近年见诸报导的“配偶腐败”案例包括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之妻王骁、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之妻程辛联、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之妻傅培培、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之前妻贾桂娥、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妻章亚飞、青海省人大副主任韩福才之妻马玉龙、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之妻周继美、萧山市原市长莫妙荣之妻朱金宝、泰顺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妻子缪碧云。 “配偶腐败”,早已引起社会不少回响;可是,厦门法院竟认为沈秀如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而给她轻判。这个判例恐怕还会引起中国社会不少争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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