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普:大陆当局要重蹈“非典”覆辙吗?

─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未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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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讯】6月24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大陆第十届人大会上首次审议。这项草案的第57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所在地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资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草案立即引起中外舆论的强烈关注。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在7月3日回应说,制定这部法律是为了鼓励媒体担负起社会责任,避免新闻失实;这项“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由《紧急状态法》演变而来。《紧急状态法》源于2003年突然大规模发生的非典型肺炎。中国第一个非典案例出现在广东,时间是2002年11月。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非典迅速蔓延到半个地球,数百人死亡,数千人濒临死亡。而在广东这个中国最发达的传媒基地,大多数媒体对首先发生自己身边的极为凶狠、变异性极强、而人类尚未认知的病毒性传染病,保持奇怪的沉默。他们没有向广东人民、大陆人民及全世界发出应有的、及时的、负责任的警告。为什么?

因为他们不能报导。因为广东宣传部和中央宣传部,广东省委和广州市委,严格禁止他们报导。2003年2月上旬,广东已有数百人染病,数人死亡,而广东各大主要媒体每天收到的是宣传部传达下来的非典封杀令。中央宣传部也因即将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两会,直接下令广东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有关非典发展的资讯。而广东省委后来发现非典掩盖不住了,则责令媒体只能报导省委领导下非典得到控制的正面消息。

然而,面对政府排山倒海的压力,仍然有媒体揭竿而起。《南方都市报》于2003年2月中旬连续发表文章,大胆报导非典真相,锋芒直指失职渎职的广东党政官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对此大发雷霆,说“疫情不可怕,可怕的是媒体”。他要求按违反保密法防疫法查处有关媒体负责人,并要求有关方面对该报进行组织上的整肃。于是,《南方都市报》为他们在突发事件中正常履行媒体职责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该报同仁以莫须有的罪名受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他们的真正罪名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了非典疫情”。

非典过去三年多了。《南方都市报》被整肃的真正罪名,居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条文非常相似!更诡异的是,根据《应对法》课题组负责人、清华大学教授的说法,该草案在截稿时并没有对媒体限制的文字。这段文字,何以加入,何时加入,何人加入,他不得而知。其实,不管这段惩罚媒体的文字是何时加入,何人加入,其目的要保护谁,要打击谁,却是再明显不过了。《应对法》要保护的是张德江这样的在突发事件中视媒体直言为洪水猛兽的地方官,要打击的是像《南方都市报》这样的有勇气、有担当、为民众利益敢于铤而走险的媒体。《应对法》不是为了鼓励媒体,而是为了限制、打击和控制媒体。限制、打击和控制媒体不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而是严重倒退。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大陆当局显然已经忘掉了非典这个近年来最大突发事件中最不应该忘掉的教训,这就是资讯必须透明公开。诚然,不称职官员必须受到处分,应急机制必须完善,就像《应对法》所承诺的一样。然而,如果没有媒体敢于披露真相,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渎职的的官员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功臣,甚至会获得升迁。这样的例子在大陆俯拾即是。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资讯,政府无法得知应急机制存有缺失,因而无法改善存有缺失的应急机制。

非典蔓延的最大教训是中共控制媒体,媒体因而失去真实的声音。由此而产生的谎报迟报和漏报,使非典得以在全球肆孽。在中共现代史上,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类似的谎报迟报和漏报恶例数不胜数。从三年“自然灾害”、文革武斗、唐山地震、六四事件、到最近发生的松花江污染和禽流感,等等,老百姓无不被蒙在鼓里,任凭无数生命流失、无数财产损失。

基于这些现实的教训,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报导权利无论如何不能被剥夺!如果这个起源于非典的《应对法》在人大会议上不幸通过,那么,非典事件还会在大陆重演。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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