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判破产例限离境违宪

人气 8

【大纪元7月21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终审法院昨日裁定,现行香港破产条例中限制破产人士擅自离境的条文,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判决破产管理署上诉得直。有立法会议员欢迎终审法院的裁决,认为限制破产人士出入境的条例已经过时,又相信裁决不会影响债权人利益。有破产人士欢迎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出入境无须申报较为方便。

昨日终审法院的5名法官,以4比1大比数,裁定破产管理署上诉得直,法官认为现行破产条例中,要求破产人士离港超过1日,就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申报,否则破产期会相应延长,是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

法官同时考虑到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及保障会否超出需要,法官表示,破产条例中没有考虑一些突发情况,例如破产人士因为家庭问题需要过境,未必有时间申报行情,条例亦无考虑破产人士有否需要留港,而在法庭有需要裁决时,条例亦无任何弹性。所以法官认为,破产条例中规定破产人士离港前要先向破产信托人及破产管理署申报行情及联络方法,这是严苛的规定,违反《基本法》。

裁决可保障人身自由

有法律学者表示,终审法院的裁决完善了执法及管理制度,令当局处理破产个案时更有弹性,亦无损债权人的利益。有专门处理破产个案律师认为,裁决可以澄清市民对破产令,不能自由出入境错误看法。另有破产的人士就认为,裁决可以保障人身自由。

破产管理署表示,会研究终审法院的裁决,以及咨询其他相关部门,决定是否采取跟进行动。另外,署方认为该次裁决对破产人士没有不良影响,今后破产人士仍需要同署方合作,否则署方会依例向法庭申请颁令,反对终止破产期。

根据破产条例第30条(a),破产人士离港须向破产信托人申报行程和联络地址。破产管理署2年前以2个经常离开香港的破产人事个案为理据,指破产条例部分条文违反《基本法》,向法庭申请放宽,容许只限制持续离境3个月的破产者,才要申报。不过,高等法院驳回破产管理署的申请,破产管理署再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上诉,但上诉庭也驳回申请,并批评破产管理署已私下执行内部决定。破产管理署不满,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据破产管理署资料显示,今年首5个月,共接获4,248宗破产申请,较去年同期上升4.8%。◇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Snohomish郡不需支付恩龙1亿2千万
美医学专家:丑闻官司缠身易爆心脏病死亡
港终审法院裁定港府监听违反基本法
港终审庭裁决撤销窃听宽限期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