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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捷案 谢交万言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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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恕晖/台北报导〕为协助司法单位厘清高捷案,前高雄市长谢长廷近日亲自撰写万言刑事答辩状,递交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检察署,直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决定不适用采购法,但检调单位却“见树不见林”,指他“明知”应适用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曾获律师高考第一名及格的谢长廷,去年就对高捷案演变的过程深感委屈,却因身兼阁揆而难以辩驳,今年初卸下公职后谢长廷请教法界学者、工程界学者后,撰写长达万言的刑事答辩状,谢长廷说,希望促使检调能全盘了解高捷案的演变与决策过程。

谢长廷在答辩状开宗明义指出,本案源于媒体名嘴自九十四年以来不断质疑高雄捷运工程,继而发动所谓“集体告发”,对检调单位施压,检调单位不得不针对个别细节深入调查,“但也见树不见林,忽视整个高捷工程决策的社经背景及诸多关键事实”。

谢长廷答辩状指出,高雄捷运在他就任高雄市长前已延宕九年,他选举时更以“二年内动工”为政见,推动高捷案是理所当然。谢长廷指出,高捷案采用BOT方式,是以“奖参条例”为基础,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仅公共工程委员会明文解释,工程会官员出庭作证时,更指出“不只甄选厂商程序不适用,其他程序也不适用”的意见,证明依专业意见,适用奖参条例的工程,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面对检方与他在政府采购法适用的见解不同,谢长廷在答辩状中强调,承办检察官认定他“明知”应适用而不适用采购法,这个预先设定前提,“既非采用中央主管机关释示,也未征询学者专家之意见,更未参酌国际招商之惯例”,不仅有违法治精神,恐也将为相关专业领域留下笑柄。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雄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钟忠孝表示,高捷“公开办理六标”案,检方仍在侦办中,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不便对相关案情做回应。

工程会︰不该怪罪未用采购法

〔记者林毅璋/台北报导〕公共工程委员会表示,高雄捷运案是于1999年2月1日公告招商,当时政府采购法尚未施行,外界不宜将高捷案所衍生出来的问题,怪罪于未适用采购法。

工程会指出,当初“高捷非自偿部分并交由民间机构办理”的部分,依据同年5月5日行政院经建会的审议,结论是请由高雄市政府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的规定来办理。

工程会进一步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机关办理政府规划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环保、旅游等建设,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开放厂商投资兴建、营运者,其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

工程会说,既然高雄捷运是依照奖参条例办理,之后甄选投资厂商的程序也就自然不适用于采购法,也就是法条中“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自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且根据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采购法自然不适用于高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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