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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 恐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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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二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指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欠税达一定金额即会被限制出境,不过,欠税金额就算未达一定金额标准,一旦遭移送强制执行,还是可能被限制出境。

国税局表示,最近有一纳税义务人向国税局抗议,指称他仅滞欠个人综合所得税40多万元,金额并未达“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限制标准,为何遭稽征机关限制出境。

经过查证后,国税局指出,国税局本身并未对这名纳税义务人做限制出境处分,只是于滞纳期满,移送法务部各地区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后,遭行政执行处依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限制出境。

国税局说,依据“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已确定的应纳税捐若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欠缴税款及已确定罚锾单计或合计,个人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100万元以上,税捐稽征机关才能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也就是说,欠税人遭稽征机关函请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欠税金额须达规定金额标准。然而,欠税虽未达规定金额标准,但若逾期未缴,经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行政执行处还是可以依据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以限制住居(出境)为手段,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

所以,若行政执行处认为有限制欠税人出境的必要,不受欠税人欠税金额达特定标准规定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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