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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自有房屋出租不得私下约定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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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常见房东与房客私相约定短报租赁收入,或租赁所得税捐由房客负担,或要求房客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等。个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须申报租赁所得,不得以私下约定免除其申报义务。

南区国税局近日发现一起案例,某地主在1995年起将土地出租给营业人使用,但营业人自2001年起逐年递减申报其租金扣缴金额,从每年租金新台币50多万元逐年减为每年10余万元,很不寻常。

经约谈营业人,虽矢口否认有短漏报所得情形,但经查证地主银行账户往来情形,证实营业人实际给付租金为每年 180余万元,地主以为与承租人私相约定,国税局不易察觉。此案例被查获后,除须追缴地主所得税,尚须依所得税法第 110条规定处罚。

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在每年 5月 1日至 5月31日止,应就实际所得填具结算申报书,自行向稽征机关申报缴税,不得以私下约定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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