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立院初审通过提存法修正草案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提存法修正草案”,规范提存法修正施行前,已逾法定十年期限的清偿提存事件,若因提存通知书未经合法送达或公告,但提存物已解缴国库者,受取权人得于提存法修正施行隔天起两年内,声请领取,但以卷宗尚未依法销毁者为限。

提存法施行至今逾七十年未修正,地方法院虽设有提存所办理清偿提存业务,但包括提存所应合法送达及公告提存书给受取权人等规范均未明定,以致提存所处理清偿提存事件常衍生争议。

立院司法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规范提存所有义务告知受取权人。至于提存书在提存法修正施行前未送达给受取权人,且提存物尚未解缴国库者,提存所应补行送达,受取权人得于送达生效隔天起两年内声请领取。

凡已解缴国库的提存金应由国库给付利息,以实收的利息照付给受取权人,利息支付的计算期间以五年为限。

为确定提存人身份,以利后续清偿程序进行,初审条文增订,若提存人为自然人,提存书应详载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国民身份证字号,或可辨别身份证件字号。

若提存人为法人、其他团体或机关者,提存书应明确记载公务所、事务所、营业所名称并统一编号;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也应于提存书载明。

为保障提存人权益,提存所受理提存物后,若提存出于错误、提存的原因已消灭、受取权人同意返还,提存所可将提存物返还提存人,但返还提存声请,须于提存日的隔天起算十年内办理,逾期提存物归属国库。

若因假执行判决已全部胜诉确定,或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经裁判后未声请执行,或于执行程序实施前撤回执行声请等因素,提存人的担保人可向提存所声请返还提存物。

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杨芳婉(不分区)裁定,全案处理完毕无须交朝野协商,迳送院会处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