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行政院订法 原住民族可成立自治区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四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明订原住民族得成立自治区,实施民族自治,自治区为公法人;原住民族得按族别,单独或联合设立自治区。

行政院会上午听取“‘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在台湾的实践报告案”,并通过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夷将‧拔路儿在记者会表示,公元1999年总统陈水扁竞选时,与各原住民族代表在兰屿签署“原住民族与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七项内容已落实六项,但让每个原住民族都有立法委员部分涉及修宪,尚未落实。

他说,联合国今年九月十三日通过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明订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权等八项基本人权,虽然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但对照国内相关法令,已落实百分之九十宣言内容,若立法院完成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立法,台湾落实程度将不输任何国家。

夷将.拔路儿指出,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在2003年曾送立法院审议,因届期不续审退回,且当时原住民族基本法还未公布施行,法源较薄弱。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在2005年施行,原住民族自治区法此时送立法院审议,法源将更落实。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部分,草案规定,应参酌各族分布区域、历史、文化、民族关系及地理邻接等因素划定。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的划设、变更及废止,另以法律定之;中央政府为谋自治区均衡发展,应补助财力较差的自治区。

至于自治区自治权限及财政,除原住民族自治区法和自治区条例另有规定,准用地方制度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县市的规定。

草案并规定,自治区间、自治区与地方自治团体间事权发生争议时,由行政院解决。中央与自治区权限发生争议时,由总统府召开协商会议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