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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研发投资抵减限国内 国外需专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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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其列报研发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其中改进生产技术费用委托日本与美国公司从事,不符规定。官员指出,在境外发生者不能享受投资抵减,除非专案认定者才可以。

国税局表示,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第2项规定,公司投资在研发支出可适用投资抵减;同条第4项规定并授权行政院订定“公司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规定生产单位为改进生产技术或提供劳务技术的费用,属研究与发展支出。

不过,依财政部发布“公司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规定,公司在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研发支出,不适用投资抵减。

如果无法由公司自行研究,除经专案认定外,也就是以委托国内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或校院专任教师或机构研究人员从事研究为限。

国税局近来查核案件其研发改进生产技术费用为新台币1300多万元,但由于是委托美日公司从事,不适用投资抵减,因此,经剔除补税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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