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敏:民告官 如登天

黄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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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当事人吴强,是七十年代中期进入内蒙古二炮某基地的一位现役军人,因为是技术兵种,所以在部队学会了开汽车与修汽车,是部队中一名小有名气的技术能手。

80年兵役期满卸甲归田,凭借一身好的手艺和好的发展机会,在四川篷安县马回乡成为了一个远近闻名的致富能手。仅仅通过几年的辛勤劳作和掌握的技术结合,吴强很快从一个运输专业户变成了拥有面粉加工厂、汽车修理厂等行业,管理做20多万固定资产的私营企业业主。

进入九十年代初,快速发展的外部环境,还有管理混乱政府给予的鼓励,在边缘的小镇也出现了有地方财政介入的农业合作基金会(含联合会)。它主要是通过高于当时政府银行利息吸纳民间的闲散资金,再把融来的资金用高利借给一些在本地发展比较好也计较快的地方企业。一是先富帮后富的政策宣传需要,间接的让没有经营能力的当地人分享致富的硕果;二是鼓励和支持地方企业的发展,并解决资金不足的尴尬局面;三是地方政府通过这样的违规操作,解决本地产业真空和资金不足的矛盾,满足政绩和确保权位的面子需要。

九十年代中期,已是致富样板的吴强在地方官员的游说鼓励下,为了更大规模的发展而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向马回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先后借款2。5万元人民币,计划扩大面粉厂的生产规模。吴强没有经过慎重的思考和严格的借贷程序,在大家都是口说和没有证人在场的打白条情况下,这个对吴强来说属于很小数额的借贷过程很容易就完成了。面对高额的利息,吴强还是有些心痛不忍心分割杯羹给农金会,所以手头稍有一些备用金就赶紧还给了马回乡农金会。但是吴强的还钱也是在一个过分相信个人、相信熟人、相信地方官员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严格的财务手续和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又是一个白条子来往,就自以为是的解决了与农金会借款的全部过程。

九九年天有不测风云,国务院针对农金会的泛滥和对金融市场的扰乱,为防范金融风险惩治地方腐败,开始治理关闭和清理搜缴风起云涌的各地农金会。四川篷安县财政局也乘势做出了强大的整顿攻势,对各种形式的民间借款采取了一网打尽的绝对化处理措施。马回乡农金会亏空严重,借支和资金账目相差很大,但是这个运动又不能不正面响应,所以针对吴强设下的金融陷阱就有乡镇官员精心策划准时推出了。

九九年五月二十日,有县、镇官员和当地警察组成的抓捕借款不还的黑色风暴席卷了马回乡的吴强全家。吴强和他的老婆先后被关进县农经公司招待所,在限制人身自由又不给吃饭和饮水的身心压力下,经过十天的对抗无效身心疲惫,还威胁不老实就逮捕和把亲戚也株连进来的非人道恐吓后,吴强期望出来了再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讨要权益的心态,被迫违心的同意在治理整顿办公室工作人员准备好的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转眼之间,吴强成了欠马回乡农金会五万多元欠款的债务人,并且还要限期缴纳归还合同上的欠款。

胆小老实还有些善良又不懂法的吴强,还完了“欠款”理清了头绪后,第一件事就是找马回乡官员(也是农金会的骨干)要求拿出原始的账本对农金会的所有来往账目进行核查。乡镇官员做贼心虚不说明任何理由就是一口回绝,但是吴强既不绝望也不气馁,依然想尽各种办法和乡镇官员据理力争。终于在多方的努力下,为自己讨到了一个连流水账都算不上的和自己业务有关的往来账目,这个账目说明吴强个人连本加高息,也仅仅欠农金会5000余元。但是账目的混乱甚至明显还有一些是假胀的嫌疑,却给了吴强一丝安慰和喜悦,因为账目证明了吴强没有欠那么多的钱。但对吴强来说这是一个两年的时长讨来的公道和真实,但是他自己却耗尽了心力和财力,变成了一个只有家庭和房屋的“无产者”。

2002年4月,吴强一纸诉状将马回乡人民政府作为民事诉讼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开算清吴强和农金会的经济纠纷,按照事实退赔吴强所谓的欠农金会五万多元的虚假账目和非法扣押等犯罪事实。事中吴强才发现自己不仅上当而追悔莫还悔恨自己胆小怕事。因为他文化不高识字不多,对一些财务凭证也不是很知道是怎么做的,就是期望大事化小用一些小钱把事情摆平。结果他现在才知道,当时是是谁把自己的责任死硬的给推脱了,谁就是无责无过的“干净人”,那么账目上亏空搞不清楚的钱就得有胆小怕事承认有责任的人来承担和支付了。

2004年11月吴强等来了篷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于马回乡官员凭借权力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提供了非常多的人证和物证(但是都不是正规的财务凭证),而吴强自己又拿不出更多的可以证明自己的证据,所以法院通过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词做出一审判定:驳回原告吴强的诉讼请求,但对马回乡农金会做账不规范,擅自将吴强的还款冲成他人的借款;做账不细心,擅自将日期写错,引起本案纠纷,也有一定的责任。要求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原告吴强承担1200多元,马回乡承担300多元。

2005年4月吴强不服一审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书,提出被告列出的《借款合同》等不存在,有的也是在没有自由的情况下被迫补办的。其次是一审的案卷材料伪证不说,有的还无法证明就是吴强有借支和同意借款的凭证,更不能证明他借了农金会的本金多少等具体的数额。

2005年11月篷安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一审的借款金额做了调整,但是和原告吴强所述的差异依然很大。马回乡农金会再次提供了新的吴强《借款合同》《借款申请》《借款凭据》,也做了字迹鉴定确认是吴强借款所签订的合同,但吴强说那个是另外一宗生意的借款合同与本案无关,最后法院还是据此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再审民事裁定。

2006年5月吴强对二审仍然不服再次上诉到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南充中院草草开庭也没有再详细认真听取和分析一审和二审的前后差异,简单草率的就做出了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更为可笑的是得出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和再审的事实一致,就是这句话成了终审的判决理由。而如前面所述的是一审和二审在事实认定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和纰漏,但是到了中院的终审却是“事实一致”的啼笑皆非的结论。为此吴强再输民告官的一场民事官司,还要再为此支付全额的诉讼费,让他精神和经济再次蒙受打击。

2006年10月决不服气的吴强再次上诉到四川高院,聘请了庞大的律师和媒体班子,准备再次用法律的武器对博公堂,和渎职有贪污嫌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对阵叫板,如若还是得不到公平,他说将要奔赴北京加入到上访和静坐的行列中。@

──原载《六四天网中国农民维权专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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