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资产被侵占,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犯罪人,百余名职工养老保险无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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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讯】河北省高邑县亚字水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几百名职工为维护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共计1100多万元不被非法 侵吞,历经几年的上访杳无音信,地方一些官员无理包庇,朗朗乾坤怎容案犯害群?法制国度怎容个别官员一手 遮天?这里面究竟是权,还是钱,还是权、钱交易在作怪?和谐社会理应留给无职、无权的老百姓一席之地。故特此: 三问青天。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高邑亚字水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字公司)是1996年1月15日在高邑县五金厂(集体企业)基础 上改制而成,改制时五金厂产权进行了如下界定:国有资产为393828元,企业积累为1954723.60元,全部加入公 司;原五金厂职工集资款计44.7万元,加入公司为个人股;企业积累50%按在册职工量化到个人名下为职工积累股, 股额为97.74万元;国有股和企业积累50%为河北高邑亚字五金(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公司于1996年下半年解散 )股,股额为1371151.60元。

亚字公司运营至1999年底进行了清产核资,没有进行清算,高邑县委政府决定:让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法定代 表人,晋记江当选。当选后,晋记江组织职工买下国有股393828元,其它股东不变。

(晋记江原为亚字公司的工 会主席、财务科长,其势力在高邑县相当大,大连襟在高邑任了多年县委付书记后调到石家庄市其它县任县委书 记,大姨子当时任高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后调到石家庄市检察院工作,小连襟在高邑县纪检委工作) 晋记江因势力大,胆量也就非常大,他让我们在家待岗,留少量职工在厂上班;在这期间他将公司的大部分 固定资产(设备)卖掉,并于2004年6月将公司停产,一不进行清算,二不召开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三不 偿还银行近千万元贷款。就将亚字公司除不动产土地和房产外,其它1100多万元资产全部转移到县工商局注册登 记归晋记江等六位公司领导个人所有的石家庄中亚洁具有限公司内去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并在他们自己的公 司内生产亚字公司的产品、使用亚字公司的商标,非法获利。

后我们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公安机关于2005年9月12日受理,同年11月3日高邑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 知书。理由是:高邑县经贸局证明亚字公司为私营企业。我们申请复议、申请立案监督答复都是亚字公司为私营 企业不予立案。我们要求查看经贸局证明,被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薛国辰拒绝。 我们向石家庄市检察院申请复 查,市检察院口头答复不予立案理由相同。对此,我们跑了多次要求市检察院出具书面手续,可他们就是不出具 。随后,我们向河北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问题时,都因石家庄市检察院不出具书面答复而没有进 展。

2006年12月22日在公司职工李平月等6人诉亚字公司养老保险纠纷一案的庭审上,我们见到了高邑县经贸局 与晋纪江签定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此时才明白原来高邑县政府领导给职工代表开会时所说的退出国有股 393828元让职工买下,其它股东不变,让职工搞生产自救,职代会选举法定代表人等,在这里被高邑县经贸局变成 了以39.38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费(约38亩)总价值1430多万元全部 变卖给了晋纪江个人。

2006年12月28日我们向高邑县法院主管行政庭的纪检书记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要求撤销该产权转让协议书, 至今已经13天了没有答复。我们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递交,市中级法院与高邑法院通了多会电话后也不受理。到 此,我们这个弱势群体已经是没有办法,故提出三问青天,寻求援助。

一问青天 晋纪江等6位公司领导将公司的1100多万元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不应当立案侦查? 回答是肯定的,依法应当立案侦查。如果侦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晋纪江等6人已 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贷款罪和侵犯商标罪。 但是高邑县公安局、检察院以及石家庄市检察院都认为不够立案条件。公司领导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不够立案条件,我们不能理解。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人员办案所依据的法律肯定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为依照中国法律,公司领导将公司1100多万元资产非法占为己有,是完全足够立案 条件的。

二问青天 高邑县经贸局有权力变卖依法归股东所有的公司吗? 回答肯定是:依法没有这个权力。但是,高邑县经贸局已经这么做了。就在我们写本材料的2007年1月8日和9日晚上,高邑县电视台播发了高邑县 经贸局公告,要于2007年元月15日第二次出售我们公司的土地使用费和房产。 我们知道,高邑县经贸局与晋纪江签定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是一份假协议书,是为晋纪江非法占为已 有1100多万元公共财产制作的护身符。高邑县经贸局岂能变卖依法归股东所有的公司? 对于他们的再次侵权行为,我们己经向县政府信访办、石家庄市市长投诉电话进行了反映。

三问青天 法大还权大?回答也是肯定的:法大。因为我们是法制国家,权力要依法行施。 但是 对我们高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薛国辰、高邑县经贸局办理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的领导以及高邑县工 商局付局长李聚印来说,权大于法。

1.薛国辰在2005年9月12日受理晋纪江非法侵占1100多万元公共财产案后,没有依法查找这些财产的所有人 ,查看亚字公司章程是否侵犯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财产的所有人),依法办案。而 是于2005年9月下旬的一天,独自一人找到县经贸局王昆杰局长办公室说:“王局长你给纪江开个证明吧”。王 局长问“开什么证明?”薛国辰说:“私营企业证明”。王局长问“怎么写?”薛国辰说:“怎么对纪江有利就 怎么写”。当时亚字公司的一名待岗职工就在场,亲眼看见、亲耳听到以上对话。 2005年10月17日上午,我们到公安局询问办案进度,薛国辰说:“你们是私营企业,经请示市县两级检察院 ,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我们找到高邑县公安局付局长翟凤吉(主管经侦)说,我们是集体企业县工商局 有注册登记。翟付局长当时就派经侦干警王三和另一名干警到县工商局查档调取证据。同日上午11时,翟付局长 就打电话通知我们说“证明开回来了,亚字公司属于集体控股公司,够立案条件。”但是过后得知薛国辰当天就 将该证明一事告诉了晋纪江,让晋纪江自己找人开证明,并接下了晋纪江2005年10月18日找工商局付局长李聚印 开出的“亚字公司不核经济性质”的证明。县公安局最终认定了高邑县经贸局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 以上这些还不是权大于法吗?

2.高邑县经贸局主要领导与晋纪江签定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虽然协议书上的日期为2000年4月11日 ,但并不是当时签的。如果是,晋纪江早就将此协议书交到薛国辰手中,就不用薛国辰找王局长开私营企业证明 。经贸局领导敢出具与当时县委政府领导讲话不附的假协议书,包庇晋纪江,这不是权大于法吗?

3.高邑县工商局付局长李聚印为晋纪江出具2005年10月18日证明的依据,是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9]第 173号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的第一条是这样写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 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中有关经济性 质的划分,只作为统计的依据。” 该文件是自1999年6月29日开始施行,而我们公司是1996年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经高邑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在高邑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已登记在册 。2000年国有股的退出,晋纪江组织职工买下,不影响原五金厂企业积累的控股地位。 李聚印为晋纪江出具的证明是这样写的:“高邑县公安局经侦队: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 答复意见,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高 邑县“河北高邑亚字水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应再核定经济性质。 ” 李聚印的证明是违法的。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规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必须报经审批的,需核 定经济性质;一种是不报经审批的,不核经济性质。报经审批的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公司登记的,我们公司就属该种情况。显而易见,李聚印为包庇晋纪江的犯罪行为,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断章取义、张冠李戴是有意歪曲文件精神,否定前一天公安机关依法查档调取的证明。这不是权大于法吗? 况且在晋纪江找其出具该证明时,李便和晋纪江找到工商局档案咨询员老宋,李聚印叫老宋再开一个亚字公 司属于私营企业的证明。老宋以档案注册不是私营企业予以拒绝,并说:自己的职责是对同一企业性质,为同一 办案机关只能依法如实出具一份证明,再出另样的就是瞎胡闹,有损国家机关形象。并拒绝为李聚印亲笔书写的 证明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李聚印不听老宋劝告,最终亲笔书写并加盖工商局行政章,为晋纪江出具证明,来包庇晋的犯罪行为。

总之,薛国辰、晋纪江和李聚印串通,故意出具与工商局档案证明不一致的假证明,从而达到否定工商局证 明,而适用经贸局王昆杰的“私营企业证明”以包庇晋纪江的目的。使得我们这些在亚字公司工作了20乃至30多 年的老职工依法上访控告三年有余,花费2万余元,目的是追回公司的1100多万元公共财产,解决我们公司400多 名待岗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愿望,由于以上三人权大于法的违法行为,化为泡影。

综上所述,我们这个弱势群体,现已没有办法行使自己的权力,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几百名无依无靠的职 工几乎已是走投无路,故三问青天,寻求好心人帮助,请求领导干预。 以上反映情况如有半句虚言,我们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们的联系电话是13483104053。

公司监事张同瑞等22名职工代表和154名待岗职工(签名)注(亚字公司共有职工代表27名)

2007年1月11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转自互联网论坛﹐未经本站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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