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 正义、勇气、良知和天职

--就河北省会王博案致律师界和知识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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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近日,海外媒体对河北省会公民王博一家因修炼法轮功和讲述自身受迫害经历,遭到中共当局逮捕和审判一案,给予了空前关注。

新唐人“热点互动”节目特约嘉宾杨景端先生和叶宁律师评论,在目前中共暴政下的中国,对法轮功学员是范围最广、最严重的人权迫害,六位律师秉承良心、秉承道德、秉承正义为法轮功学员说了公道话。有这六位北京律师带头,做了很好的历史性的开端,各地都会有一些勇敢的、具有真正的良知、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勇气的律师们跟进。因为虽然被迫害的是法轮功学员,但是被践踏的却是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而且从这个个案当中,我们看到许多令人振奋的事实。这样一个案件,所谓的公开审判,居然要动用六百名警察,而且我们还看到这些律师在走出法庭的时候,受到民众英雄凯旋般的欢迎,民众不顾警察的阻挠和迫害,对他们表示致敬,这个是非常了不起的,好像一场大的变革就已经拉开了序幕!

2007年4月27日上午8时半,王博案二审于石家庄中级法院开庭,六位北京代理律师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滕彪、邬宏威,在法庭上为王博案三个当事人做了非常精彩的辩护。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维护人权的角度,在宪法和立法、司法程序、法律事实的各个层面,义正词严的全面破除了公诉方漏洞百出的所谓“指控”,庭审场面极其震撼!

庭审持续到下午近十四时,审判法官见所有“证据”和“指控”被驳斥得体无完肤,场面难以维持,便仓促宣布“休庭”。其实况报导《史无前例的法庭辩护 中国律师勇气震撼中南海》一文被海外很多中文媒体转载。

文中评论“这是中国大陆律师界首次有人冲破中共政治禁区,不惧中共威胁,在法庭上用勇气、正义和智慧为法轮功辩护,从法律层面上系统的、全面的为受冤者伸张正义,为全民反迫害留下了伟大的历史见证!”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当权者江xx不顾法轮功广泛流传深入人心、国家和个人同时受益的事实,一意孤行开始了疯狂的镇压。几年来,法轮功修炼者被拘押、劳教、判刑者以千万计,然而这一切行动都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是行政权力干涉控制司法,甚至属于利用国家机器强制迫害和践踏基本人权的。此间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的起诉的罪名皆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可笑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共的所有法律文件中都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由于大陆民众几十年来在中共周而复始的政治运动中“久经整治”,立刻心领神会,涉“法轮功”案件成了律师界不敢擅越之雷池,知识份子阶层对此也是噤若寒蝉。

但应该说还是有不少律师曾经设法或希望或甚至站出来帮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可是这些正义律师和良心人士却因此而遭到中共当局不同程度的打压、整肃。

上海的郭国汀律师被迫旅居加拿大;北京的高智晟律师被判三缓五软禁在家中坐牢,连高夫人和一双儿女都长期被国安贴身跟踪;广西的杨在新被剥夺了律师执业的权利;陕西的张鉴康被强行勒令停止执业;广东的朱宇飙被扣上“反革命”的帽子遭关押。。。。。。

在海内外正义力量的努力下,这一次,六位律师终于冲破了中共的禁区,在中共的法庭上、面对中共的法官、检察官慷慨陈词,为维护上亿的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发出了震撼宇宙的正义声音。

法轮功发言人张而平说,六位律师有道德的勇气,能够仗义直言,为法轮功进行无罪辩护,这在中国法律界是头一次,是一个划时代的壮举。

历史将记住他们的名字:王博的辩护律师--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和平与律师黎雄兵;王博父亲王新中的两名辩护律师--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立辉和律师李顺章。王博母亲刘淑芹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滕彪和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邬宏斌;其精彩辩护指陈透彻,字字珠玑,堪为经典,仅举要如下:

一、关于“法轮功定性”的辩论

张立辉律师认为,认定法轮功属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

(1)《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两院司法解释(一)、(二)、解答均未提及法轮功系邪教组织;

(2)公安部根据《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也未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3)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法律文件是:最高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和最高检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

而“法轮功是邪教”是一种事实认定,一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司法机关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即作出认定是违法的;以“通知”这种司法政策的形式,对违法认定在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作出普通性的约束,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因而上述两个“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而加以适用,不能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李和平律师认为,首次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是,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显然这些报导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李和平律师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他的权力从哪儿来的?民政部的文件、公安部的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民政部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李和平律师总结说,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第三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所以,从99年开始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停止。

邬宏威律师认为,公诉人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被告人,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怎样利用邪教组织,以及与邪教组织的关系,更没有举证证明“法轮功就是邪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力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可见,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并剥夺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涉及上亿民众的信仰自由基本人权,决不能仅凭主观想像,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自述录制《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是对自身经历的自由表达和声明澄清,不是犯罪行为。”

黎雄兵律师认为,“无论出于法律规范还是职业道德要求,新闻传播活动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这也是新闻传媒服务社会民生、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大众知情权的基本价值属性所需。本案被告人王博,作为焦点访谈节目所报导的‘法轮功’新闻事件的亲历者和中心人物,发现新闻报导与客观事实和自己的实际言行不符,理所当然应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澄清,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对社会、对广大新闻受众所应该负有的基本道义责任,也是一种诚实信用的法律责任。可见,被告人王博纠正、澄清失实新闻报导的行为属于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的民事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

“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焦点访谈背后的残忍和欺骗》该视频文件本身有何触犯法律的思想内容,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央视焦点访谈节目,焦点访谈节目报导的是‘法轮功’问题,而影响被告人矫正视听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360份法轮功传单的认定事实不清

李顺章律师认为公诉方要对传单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分类,把不是法轮功的内容要去掉,如360份中有260份是《致未来幸运同胞》,其内容为推荐他人看《九评》,总共3个自然段、600多个字,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怎么能认定为是法轮功传单呢?

举证依法是公诉方的法定责任,公诉方必须把传单内容分类、份数查清。认定当事人有罪的关键证据“360份宣传单”,那么杂乱无章的一堆,什么内容都有,没分类,没封存,当场当地当时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其真实性根本没法考证,怎么能作为本案证据呢?!

显而易见,利用“邪教”罪名打击信仰团体是违法的,也是站不住脚的。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即天赋人权。实际上不管“信什么”都不违法,不能给思想定罪,人们想什么、信什么任何人无权干涉。西方民主国家从来没有定义某种宗教为邪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教宗麻原彰晃带领成员于1993年3月,在东京地铁放毒气,造成12人死亡,5000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日本政府也只是宣判以麻原为首的12名凶犯死刑,并没有称奥姆真理教是邪教,并且这个宗教仍然合法存在。

因为法律不能追究“思想”;只能调整后果“行为”。一个政府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将某种信仰定义为邪教,其“下定义”不就是为了加以限制打击吗?那还叫信仰自由吗?民众真的信仰是“邪”的,必然存在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其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本身即可定罪,何必多此一举搞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呢?如果没有实际危害后果,又何谈“破坏法律实施”?“破坏”的是哪条“法律实施”呢?这不正是“深文罗织”吗?其实是“正”是“邪”,实践者自有感知认定,法轮功在中国遭受打压快八年了,但却由当初的十几个国家洪传至八十多个国家,中共政府掩耳盗铃镇压一条道跑到黑,却极力欺骗国内民众,其践踏宪法和国际基本人权公约,这不正是自己在“破坏法律实施”吗?

几年来,大陆各地法轮功学员所作的仅仅是讲述修炼身心受益的事实和揭露受迫害的真相,正所谓“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对社会、对广大新闻受众所应该负有的基本道义责任,也是一种诚实信用的法律责任。……纠正、澄清失实新闻报导的行为属于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的民事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

中共挟持公权,操控司法,公然对几千万无辜法轮功学员以“扣帽子”的方式罗织罪名,非法关押、劳教、判刑、甚至盗卖人体器官牟利,不仅违宪侵权,更是反人类和群体灭绝的罪行。江xx与中共互相利用,不仅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对法轮功学员及其亲友公然犯罪,其诽谤和栽赃流毒祸乱全世界。其实,中共当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早已引起海内外正义力量的关注和声援,自江xx起,很多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高官在海外各民主国家遭起诉,有的已经被缺席审判有罪;法轮功深入西方主流社会,在海外蓬勃发展;法轮功学员的慈悲和平理性反迫害,赢得了国内外各界民众、包括部分警察、法官的同情和帮助;中共的独裁暴政、腐败堕落和国家恐怖主义行径,证明其早已沦为纯粹的黑帮集团,被国际社会所唾弃,也正在被勇敢智慧的中华儿女和平的赶出历史的舞台。

本案的成功辩护可谓意义深远,不仅仅意味着律师界良知道义的觉醒,不仅仅意味着中华儿女仁人志士的勇气,不仅仅意味着正义律师履行了捍卫法制尊严的天职,更让我们看到:中共暴政不得人心,失道寡助;国际国内一致谴责,迫害举步维艰;更多公众关注和呼唤正义良知,中共不敢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全球涌动退党大潮洗中华,正在和平解体中共;国内流行三退保平安,不与邪恶为伍。苟延残喘的红朝末政四面楚歌,行将全面崩溃瓦解。不久的将来,中华大地的正义法庭将对一切行恶者进行全面公正的审判。这是怎样一个匡扶正义和成就自我的时代?!作为法律人、知识份子,谨以本文,呼唤您的同理心、道义心和责任感,请关注你身边法轮功受迫害的案件,给予受迫害者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法律援助,和我们一起反迫害呵护善良,这就是继往开来。用您的勇气、正义和智慧留下历史的见证,也给自己开创美好的未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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