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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公务员受迫违反中立可向监院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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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六日电)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明订公务人员不得于上班时间违反行政中立从事政治活动,并明文规范非上班时间从事助选活动等限制;为补强草案规范性,若长官要求下属违反行政中立,公务人员可向监察院检举,监察院应优先处理。

法制委员会初审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明文禁止公务人员恣意动用行政资源,并明确定义公务人员,仅止于常任文官公务人员及草案列举适用的范围。

法制委员会召委、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雷倩(台北县)指出,政治任命或民选产生的政务人员及民选地方行政首长,由于属性就是跟着政党上任或去职,政治性较强,所以另在对行政中立规范较宽松的政务人员法草案中予以规定。

不过,雷倩说,宪法或法律规定须超出党派,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政务人员,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监察委员等,准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

她表示,此法是考试院在1994年提出,基于回归现有的公务人员法规等规范,草案仅规定一般性原则,并无任何罚则,也被质疑规范性较弱。

雷倩说,草案明订长官不得要求公务人员从事违反行政中立的行为,否则公务人员得向其上级长官提出报告,并由上级长官依法处理。未依法处理者,以失职论,公务人员并得向监察院检举,监察院应优先处理,借此强化草案规范性。

草案明订,包括公立学校校长及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各级学校军训教官、尚未经正式任用的准公务人员,及各级政府捐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财团、社团、基金会、基金从业人员等,都必须依此法遵守行政中立。

不过,委员会对公营事业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人员是否纳入公务人员规范内,并无共识,保留朝野协商。

初审条文规定,公务人员不得于上班或服勤时间从事政治活动,也对非上班时间、但仍具有公务人员身份予以规范。例如主持集会、发起游行或领导连署活动,在大众传播媒体具衔或具名广告等,都遭禁止。至于是否能公开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募款、站台或其他助选行为,则被委员会保留。

委员会决议,全案初审通过,但提报下次院会前须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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