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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私立学校应由学校财团法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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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七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私立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应由学校财团法人设立,并得先后或同时申请设立数所私立学校,且为因应少子化,增订私立学校合并条文;不过,相关条文仍有争议,遭保留到下次再审查。

行政院于提案说明指出,面对少子化社会趋势,为促使私立学校有多元发展空间,也应增订私立学校得不经停办方式,由学校法人拟定改制计划。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学校法人因情事变更,导致不能达到捐助章程订定的目的,已依规定停办学校后,得经董事会决议,申请法人主管机关许可变更目的,改办其他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事业。

原本规定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及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不得充任董事,但草案放宽限制,仅规定曾任私校董事长、董事、监察人或校长,利用职务上机会犯罪,经判刑确定或经依法解职或免职者,不得充任创办人、董事及监察人。

不过,董事资格、校长遴选方式及财务公开等条文争议性太大,保留到下次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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