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纪委一纸通知没收一处房产

【大纪元6月19日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张贵芝日前向本站投诉称:她的丈夫被纪检双规后,作为一名党员,她积极配合,把家里的全部存款、银行存折都交给办案人员,在法院审理她丈夫的案件期间,她又找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八万多元积极退赔法院认定的数额。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母亲首付五万元购买的而且至今一直由其家人居住的房产,却被济南市纪检部门一张便函就给强行夺走了。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给历下区房管局的便函

在济南采访期间,张贵芝告诉记者说,她母亲赵桂英于1997年10月15日与济南金桥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位于历下区千佛山东路8B号楼1单元201室住房一套(现变更为千佛山东路9—2号1单元201室)。在办理了产籍后,于1998年8月27 日其母赵桂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在调查时,记者了解到,2002年11月28日,济南市纪委直接给历下区房管局下发了一个书面通知,具体内容是:市纪委和槐荫检察院在查处郭静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郭静(系张贵芝丈夫)在任司里街办事处主任、书记期间,借金桥公司将办事处所属24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之机,于1997年底郭静向金桥开发公司经理提出要一套住房,并与对方签订了虚假的购房协议,于1998年4月27日,以其妻张贵芝和其岳母赵桂英的名义,将历下区千佛山东路15号(现为9—15号)8B­­­-1-201室建筑面积为116.99平方米的房产占为己有。并办理了相应的房产手续,分别于1998年8月27日和9月16日取得“济房权证历字第00392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济房历共字第000560号《房屋共有权证》”。

济南市纪委在给历下区房管局的通知中认为:上述房产系郭静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上述房产手续予以作废,并将房产予以收缴。

2002年12月20日,历下区纪委也给历下区房管局下发了通知:根据市纪委的决定,将将收缴的千佛山东路15号8B­­­-1-201(现为9—15号)房产移交给历下区司里街道办事处。


济南市历下区纪委根据市纪委指示给历下区房管局的便函

“历下区房管局正是因为接到上述通知,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和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母亲的合法房产给注销、由办事处“送”给了刘建婷,而刘建婷则以房管局违规办的房产证为由在历下法院起诉我家人给她腾房。”张贵芝对记者说。

2004年至2006年间,张贵芝多次起诉、上诉到历下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要求撤销济南市房产局注销其母亲的房产证,以及要求撤销给刘建婷颁发的房产证的行政行为,但法院在多次的判决中均认为张贵芝母亲的房产是张贵芝丈夫郭静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所得,依据则是济南市纪委的通知,因此多次判决张贵芝败诉。

张贵芝认为,自己母亲名下的房产“非法所得”的说法不能成立,理由是,她母亲赵桂英于1997年10月15日与济南金桥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他们有首期付款,办理了产籍,于1998年8月27日、1998年9月16日上诉人与其母赵桂英分别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因此对该房屋所拥有的权利是完全的,是依法取得的。如果真是非法所得,那么丈夫郭静的刑事判决书中应该体现出来,但上述“非法所得”的房产根本没有在判决书中提到。而且至今快5年了,也没有给他们任何的书面处理意见。纪委通知所说的该房产是其夫郭静在司里街任职期间、借金桥开发公司将办事处所属24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之机的违规所得。但事实是郭静到办事处工作之前,司里街办事处已与金桥公司签订了开发协议,并已开工建设,司里街和金桥开发与郭静无关,不存在非法所得问题。

济南市纪委案件室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没收郭静(张贵芝丈夫)的房产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当时用的就是这个条例,因为当时新的条例还没有出来。即使是按照新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我们纪委也有权利这么做。

张贵芝的代理律师认为:纪委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济南市纪委引用的是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没有一项适用于对党员进行财产处分的条款。就算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十一条有处理违纪党员的财产的规定,但是济南市纪委的通知落款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8日,就是说,当时新的条例还没有下发,他们引用没有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中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胡星斗就济南市纪委没收房产一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只能依据党章对其党员作出纪律处分,无权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处分,更无权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财产,其处理决定更不应成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至于公民取得的财产是否合法,只能经过法律程序的审理,最终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认,而不应由纪委下发的一纸便函来处理私人的房产。

张贵芝的母亲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房产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该房产确实应收缴充公,也应由法院判决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从本文可以看出,法院自始至终都没有对该房产做出过实体上的处理,那么该房产就仍然是申诉人的合法财产。纪委以一纸《通知》就将该房产收缴充公的做法纯粹是以权代法的表现,是不合法的,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胡星斗简介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著名中国问题学者。提出了建立“中国问题学”、“现代中华文明”、“现代农村制度”等一系列新论点,并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孙大午事件等问题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致建议书,《为什么我主张撤消乡镇政府》、《中国农村制度探讨》等相关文章引起很大反响。@

──原载《中国舆论监督网》作者:李新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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