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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土石采取法 可划设土石采取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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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十一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土石采取法修正草案,未来陆上砂石采取期限最长为10年,期满后可申请展延,让合法开采的陆上土石区有较长采砂期限;主管机关也可基于公共建设需求等考量,划设土石采取专区,简化土石采取申请流程,预料将有助于增加土石供应量、稳定砂石供需。

现行土石采取法是2003年2月6日施行,为因应陆上砂石开发及国内整体砂石供需状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修正草案放宽砖、瓦、窑业在窑业用地开采土石自用,以及直辖市、县市政府以公共造产方式办理土石采取,可不需另行申请土石采取许可,方便砖瓦业等取得原料土。

为避免浪费国家资源及人民财力、物力,土石采取法修正草案对土石采取期限略做调整。未来河川及水域土石采取许可期限最长以3年为限,期满不得展延,陆上土石、滨海、海域土石采取许可期限最长为10年,期满申请展延也可长达10年,让依法正常开采的土石区有较长采取期限,增加土石供应量及供应进度。

另为因应公共工程及经济发展需求,土石采取法修正案也授权主管机关划设“土石采取专区”,由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审核、非都市土地分区与用地编定变更或都市计划变更程序,公告受理申请土石采取许可,简化行政流程,加速土石采取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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