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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特定营业人仍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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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电)台湾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如供应大众化消费的豆浆店、甜食馆、面食馆、电动玩具游乐场所、五榖杂粮零售业者、摊贩或其他属季节性行业,交易零星者,得不受使用统一发票标准限制,但主管稽征机关依查定每月销售额,每3个月填发缴款书,通知缴纳营业税。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有市民指出,面食馆每天生意兴隆,却长期未见其开立统一发票,也未见国税局人员前往查核,是否涉及逃漏税情事?

国税局指出,依据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9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小规模营业人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者,免用或免开统一发票。

财政部订定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为平均每月20万元。因此,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者,原则上应开立统一发票,但部分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如豆浆店等,销售额得不受使用统一发票标准限制,但仍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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