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水:法律不应该随着时间而改变

——“10.22乌节路无准证集会案”的上诉陈词

蔡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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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3日讯】【编者按】五名法轮功学员因为2005年10月22日在新加坡商业区乌节路的地下通道分发传单,而在9个月后李岚清访问新加坡期间,突然被以“无准证集会”的罪名提控。虽然被告强烈质疑控方证据(包括16张照片和2名警察证人)的有效性,但是法官仍然宣判罪名成立。其中两名被告学员只得将此案上诉至高等法庭。以下是其中一名当事人蔡永水先生于2007年8月22日在法庭上提交的上诉陈词:

法官大人:

主控官提呈的16 张相片是不能成为证据的,因为相片上没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这是非常明显的疑点,是不能被抹煞的。一个普通的相机拍出来的相片都能显示出时间日期,为何一个专门用来做调查案件的相机拍出来的相片却没有时间日期的显示 请问如何说服我们和公众相信这16张相片是在2005年10月22日,1点50分到2点45分拍的呢?根据控方第一证人证词,(见法庭记录的第11页,第E项),为什么可以用老款照相机?明知道时间日期对刑事案件是多么重要,为什么可以轻视呢?控方第一证人还说他不记得照相机是什么型号的,这可能吗?这是新加坡一个政府公务员应有的专业素质吗?作为政府的专业人士,在这样的案件中, 随便拿出这样无日期的照片做为唯一的呈堂证据,对法律的基本尊重在哪里,岂不是视法律为儿戏,对得起新加坡政府所给他的工资吗?

我们在乌节路地下通道发资料不止一次,而是多次。所以说这16张相片,由于没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而不能成为物证。在16 张相片中,没有一张显现有5 个人在一起的镜头,(根据法庭记录控方第二证人的证词,第29页,第A项)从16张相片上看得出,没有拥挤的现象。所以说控方第二证人的证词是不能相信的,也不能成立的。没有5个人在一起的证据,没有骚扰的因素,因此,所谓的集会是不存在的,否则的话,十几个亲朋好友聚集在一起谈天说笑,节日期间经常可以看到一群外国劳工聚在一起,也要申请准证吗?不然就是犯法,是吗?主控官以“无准证集会”起诉我们,请问“无准证集会”的定义是什么?根据前大法官杨邦孝在2005年的案例法(case law)中提到“无准证集会”的条规是针对不轨行为(mischief or misconduct)的,并不是针对和平守法的集会。初庭法官说我们有很错误的观念,以为自己的活动是和平的,而且没有危害到任何人,所以没有违法。请问法官大人,究竟杨邦孝大法官说的对,还是初庭法官说的对?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一定要有一个空间允许有正义、有良知的国人去做一切有正义的事业,这是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初庭法官认为,虽然我们所做的事是正义之举、是伟大的,但没有申请准证,这是犯罪的原因。我今天来到这里,就是想请高庭法官确认一下,高庭法官也认同初庭法官的判词吗?

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新加坡人,在新加坡已经生活了69年,是个奉公守法的公民。新加坡宪法赋予每个新加坡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伸张正义、支持善良、捍卫公理的权利。当我的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诽谤时,我有纠正别人对我的信仰误解的权利。法官大人,新加坡有条法律:知情不报是要面对法律的制裁,那么我们揭露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甚至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的器官出售来牟取暴利等等罪行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有正义有良知的人的责任,是不容被剥夺的,也是完全符合新加坡法律的。如果人人对这场毫无人性的残酷迫害置之不理,那你的行为不是把人类带向更悲惨的境地吗?

多年来我们在新加坡的活动都是和平的、公开的,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骚扰。一般的调查官了解我们后,都认为我们是善良的一群人。从96年到99年,我们可以在联络所开班、教功,举行一些活动,在公园里打开横幅集体炼功,并分发资料。99年7月,中共打压法轮功以后,我们的一切正当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了。往后,就发生了中国籍法轮功学员被驱逐出境,并出现了6起对法轮功学员的诬告案。

法律应该是一致的,而不应该随着时间而改变。为什么在99年之前,我们类似的洪法活动是被认可的,但当99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后,这里的法律就变了。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在99年之前是合法的,在99年之后就变成了违法的了呢?

下面我再重申一下我的要点:

请问法官大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时间和日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这些没有时间日期的16张照片能够作为呈堂证据吗?

证人明显在法庭上撒谎,作为调查案件的专业警察,他所用的相机能没有时间显示吗?

初庭法官的判词中讲,“他们还有很错误的观念,就是因为他们是和平的,而且没有危害到任何人,所以没有违法。然而,法庭的责任不在于决定他们的活动是否有益,而是他们的集会是否在无准证情况下举行”。但是根据前大法官杨邦孝在2005年的案例法(case law)中提到“无准证集会”的条规是针对不轨行为(mischief or misconduct)的,并不是针对和平守法的集会。那么请问法官大人,杨邦孝大法官和初级法庭法官,究竟谁说的对?

初庭法官的判词中说,“只要他们可以被识别为一个集合体具有共同的目地,就是无准证集会”。法律惩罚人的目的是让人吸取教训,根据初庭法官的定义,那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都会处在无准证集会之中,请法官大人指点我将如何避免不触犯到法律呢?

法官大人,法庭是保护好人,打击坏人,维护正义、道德、真理的场所。请法官大人秉公断案,主持公道。@(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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