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商品皆隐含“可商售品质”条款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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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讯】商品售卖的过程之中,有一隐含条款(implied term),这是成文法的〈货品售卖条例〉为每一消费者合约所强行加进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隐含的意思,是条款不用卖买双方在合约之中写明,条款已经自然存在。商品售卖中的隐含条款,是货品要有“可商售品质”(Merchantable Quality)。

简而言之,买相机,相机可以影相;买录音机,可以录音;买一枝笔,可以正常写作,这就是有关商品的“可商售品质”,相信读者不难明白。而当购买一只宠物之时,正常的期望,宠物是健康正常,可以被饲养的。

在Wong Ng Kai Fung V Yau Lai Chu [2005] 4 HKC 42一案中,黄太买了一只狗,这只狗很快被发现已经感染了温热病毒(distemper virus),治疗无效之后死去。黄太入禀小额钱债法庭追讨狗的买价及医费1万7千8佰元,指称狗只不符合可商售品质的隐含条款。

小额钱债法庭裁定黄太败诉,但黄太向高院原讼庭上诉得直。高院认为原审的法庭未有找清楚一些基本事实就作判决,决定要发还案件作重审。原审裁判官亦错误地理解法律,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wrong legal test)。

〈货品售卖条例〉之中虽然定下商品要有可商售品质的强制性必备条款,但亦提供了例外的可能性,例外情况是当商品有瑕疵时,卖方特别提醒买方瑕疵的存在(defects specifically drawn to the buyer’s attention before the contract is made)。只要卖方能这样做,商售品质就算有问题,也算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了。

在本案中,宠物店辩称黄太只是问狗只是否健康,并无问及温热病。店方给黄太两个选择,一是购买前先带狗只给兽医检查;二是在购买之后24小时内将狗只给兽医作检验,若有问题可以退回更换。原审裁判官认为这样的安排表示狗只有隐疾的风险卖买双方同意分担。结果是黄太并无带狗只检验。

高院法官批评原审法官错误理解〈货品售卖条例〉中法例的意义。当有特别瑕疵之时(本案中是狗只已带有温热病毒)卖方要特别提醒买方这一瑕疵的存在。单是告诉买方瑕疵存在的可能性危险,(the possibility of a risk)即本案中狗只可能有病,黄太有权带狗只检验之后退货,是不足够的。

由于本案中卖方是否预先知道狗只带有病毒这一情况,原审法官没有找出真相,故案件只好发还给小额钱债法庭,加以重审(retrial)。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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