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庭电子追踪器分三种 当事人需自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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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褚卢生洛杉矶八日专电)针对力霸集团创办人王又曾保释后必须戴所谓的“电子追踪器”或“电子感应器”,洛杉矶侨界律师邓洪今天指出,美国法庭一般采用的器材依照宽严程度可以分为三种,而当事人必须自行付费使用。

邓洪解释三种电子追踪器中的第一类,是配戴者每天在规定的时段里必须待在家中,其他时间可以自由外出。

第二种是配戴者可以外出上班、或上课,在固定的范围内不受约束。

第三种属于最严格的居家监控,配戴者必须全天候留在家中,纵使是外出就医或到律师事务所洽公,都必须事先提报获准。

截至目前为止,没有人知晓王又曾所戴追踪器的种类。

另外,由于电子追踪器所费不赀,法庭不愿产生额外负担,因此需由当事人自行付费使用,平均每日约需支付十至十五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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