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条例施行满三月 证明中国无法代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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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盈成日内瓦十三日专电)台湾驻日内瓦办事处今天致函世界卫生组织(WHO)及各国使节团,指出新修正的世界卫生条例(IHR 2005)施行已三个月,恰好证明中国无法为台湾代尽国际卫生合作义务。

驻日内瓦办事处处长沈吕巡说,中国宣称它负责IHR 2005在台湾的实施,这份通函就是要告诉全世界:“不可能就是不可能”;中国自称有责但结果做不到,那么就让全世界看看它如何担负国家责任。世卫及各国更应采取适当行动,弥补此一全球防疫缺口。

时值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召开前夕、台湾推动进入联合国行动昇高之际,沈吕巡说,函中从IHR 2005出发的论点,“就是最实质的例证,让联合国及世界各国无法回避中华民国台湾的主权国家事实。”

今年六月十五日生效的IHR 2005要求各国发现、通报和应对国际关切的公共卫生紧急状况,台湾在去年五月就已宣布自愿遵循。

今天这份同时发给世卫、一百六十四个国家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使馆以及国际媒体的通函指出,七月间,患有多重抗药性开放性肺结核的一对台湾夫妇违反搭机旅行禁令,经香港前往中国大陆南京,台湾的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便向世卫发出通报,但未获回应。台湾立即派了专家前往中国,动用包括小艇和直升机,把病患迅速接回。

由于台湾未被纳入世卫的资讯网,无法直接联系各国的疾病通报对口单位,还得辗转而费时地透过外交部,告知美国、印度、日本、荷兰等四国的驻台单位,他们有国民和这两位病患搭同一班由台北往香港的班机。

通函指出,事件全程中,IHR 2005所要求的“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都是台湾的疾病管制局实际全权负责,“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真如其所宣称,负责IHR 2005在台湾的实施,则此案显示北京完全无能。”

函中更细数IHR 2005的相关法条,列出数大项中国要在台湾或为台湾执行该条例的“不可能”:

中国不可能依据条例第五条及第十三条,“发展、加强和保持”台湾“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事件的能力”及“快速和有效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中国不可能依据条例第七条,取得台湾“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的证据,并依第六条及时向世卫报告它所得到的“确切和充分详细”讯息。

世卫不可能依照第九条与中国协商而获得关于台湾境内事件的证实;反过来说,中国也不可能依照第十条,应世卫要求核实台湾的状况。

中国不可能依照第二十条所规定,在台湾领土内指定应发展核心能力的机场和港口,或在台湾的港口核发“船舶卫生管制或免予卫生管制证明书”。通函并举出例证,自IHR 2005生效至今,台湾已在自己的港口发出一百六十六张此证明书。

依据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缔约国可对旅客和行李、货物等收取卫生措施费用,且每国只应有一种价目表。但中国不可能在台湾收费,台湾也不可能采用中国的价目和货币来收费。

通函强调,这些例子还不是全部,显见中国宣称其IHR 2005的施行涵盖台湾根本是毫无根据,并必然导致中国本身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义务。

通函说,台湾愿意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审慎实施IHR2005,但仍需要世卫的合作,将台湾纳入全球体系。它指出,将台湾排除在IHR 2005之外,造成全球公共卫生的缺口,威胁到的不只是台湾,而是全世界。世卫及各国应该正视此一问题并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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