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冯明上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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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

冯明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日期:1963年8月30日
住址: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兴旺村黄沙85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6308304632
邮政编码:201306
电话:13162125257。

事实理由:

上访人本系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兴旺村黄沙850号村民,原依法享有的农村自住房屋及依法承包的土地,现已被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擅自利用自己发布地(2004)265号虚假文件强制征收土地1942亩,其中有本人的合法土地及房屋,接着又私自发布了(2005)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没有拆迁许可证编号及评估时间进行非法拆迁。行为上严重违法,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作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权力,利用(2004)265号虚假及有关文件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1、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在没有取得国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更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005年8月30日,又有南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补发(2005)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系上海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具有审批土地(1942)亩、及颁发(2005)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质。其行为系严重违法。

理由2、在其非法拆迁过程中利用空白协议、威胁、强迫等手段签署欺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其协议有欺诈行为属于违法。况且拆除合法面积为(230)平方米。补偿价为400元/平方米,住基地补偿价为1400元/平方米,合计补偿价为1800元/平方米而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购置价为2300元/平方米,(回购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

理由3、本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45条、以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4条、第41条及第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本人无奈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不但没有依法改判,反而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故本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定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并且是毫无实体依据的。

理由4、本人因为自身财产受到侵害,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多次上访至国家信访局以及全国人大寻求公平、公正,请求司法监督。被地方公安机关多次强制传唤,本人就在2007年10月15日在国家信访局和地方截访人员交谈时,被地方派出所民警押解回沪,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对我两次进行提审。他们的目的是陷害信访人,打击报复,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我的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至今露宿街头无家可归,孩子又面临失学。

综上、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地方人民法院又处处维护,有法不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侵害人民利益。公安机关也打击报复,侵犯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个公民享有申诉或举报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希望中央各级领导注重人权。真正使我的财产或人权不受侵犯。

经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问题已经解决,可是迟迟没有见到任何解决问题的答复。
(那只是地方政府欺上瞒下的一种手段)
有望各级领导注重予以解决

此致

敬礼

上访人: 冯 明(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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