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专家识破的签名就可靠?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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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5日讯】也许应该调转本文的题目来问,是否专家认证为不可靠,即伪造的签名,就一定是不可靠的签名,就会受到法庭的拒绝承认?这个问题看似多余,法庭邀请一件事情的专家作证人,当然应该信专家的意见,否则请专家来何用?专家出庭,讲的当然不是普通人可以得知并作出判断的事情,而是一些专门的事物,法庭非得借助专家的意见无法得出判断。

但原则上,并不是这一回事。例如某一句说话是否黑社会术语,法庭要请专家作证,但某人说了一句黑社会术语而是否因而被裁定身为黑社会成员亦因而犯法,则是另一回事。

简而言之,专家的责任只是协助法庭断案,绝不能成为法庭断案的唯一依据,法庭有责任考虑其他证据,作出独立于专家意见的决定。一件轰动香港多年的遗产及问题遗嘱案件,当中正涉及上述专家是否一定可信的问题,这就是反复上诉到终审法院的龚如心对王廷歆案件,此案于05年9月始审结,涉及庞大华懋集团的权益谁属的问题,决定的要点之一,是死者的遗嘱中的签名,是否真确的争议,这种情况当然需要专家的协助。

Nina Kung and Wong Din Shin (2005) 8 HKCFAR 387

涉案死者王德辉,与妻子龚如心为华懋集团的创立人,死者于1990年4月10日遭绑架,至今下落不明。1999年9月22日,死者的父亲王廷歆获一名法官准许作出宣誓,指父亲相信死者已于90年4月10日或以后去世。王廷歆继而就一份日期为68年3月的遗嘱申请遗嘱认证,这份遗嘱表明王廷歆(父亲)是死者遗产的唯一受益人。1968年遗嘱签立之时,死者与妻子龚如心的婚姻曾出现问题;到了1970年代初,由于“华懋集团”业务起飞,二人婚姻问题抛诸脑后,合力建立了一番非凡的事业。

在王廷歆提出遗嘱之后,妻子龚如心亦提出一份日期为90年3月12日的中文遗嘱,这份遗嘱表明妻子为死者遗产的唯一受益人。死者曾叮嘱她不能在死者在世时打开该信封。死者的管家生前(于99年去世)曾作出两份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表示曾目睹死者签署1990年遗嘱,自己亦随即签署该遗嘱。

这案件有很多有趣的法律常识问题,笔者有机会再讨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王廷歆指90年的遗嘱乃为伪造,聆讯期间,与讼双方曾传召笔迹专家,就管家及死者的签名是否伪造的问题作供,原审法官及上诉庭的法官皆裁定遗嘱的签名乃为伪造,但又裁定管家的签名并非伪造。

终审庭的裁决是遗嘱有效。理由是笔迹鉴证并非一门纯科学,专家的意见不管如何客观,准确性不及建基于科学分析的结果,法官及陪审团在专家的协助下须作出独立判断,签名的笔迹证据不具决定性,关键是管家的证据是可靠的,所以遗嘱是真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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