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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电线杆身亡案 遗属国赔8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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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一名蔡姓男子于93年底晚间骑机车在嘉义县撞电线杆身亡,蔡家指控案发地照明不足、无警示标志,向公路总局第五区养工处提国赔诉讼,台南高分院查明认定五区养工处应负4成责任,判赔83万多元给蔡某遗属,且五区养工处不得上诉。

蔡姓男子家人指控,93年12月12日晚间7时20分许,蔡姓男子骑机车行经嘉义县太保市嘉县第168号道路东西向21.3公里处时,因机车道路面突然缩减,缩减前方未设反光标志或任何警告标志,当地照明又不足,致蔡某撞上立在慢车道中央的电线杆后人车倒地。

蔡家表示,身受重伤的蔡某经人送医急救仍不治,因为该处道路是公路总局第五区养护工程处管理,五区养工处纵容台电公司在机车道中央设电线杆,且未在路面缩减前适当地点设任何警告标志、夜间照明也不足等疏失,不能期待蔡某可注意到车前状况,致蔡某车祸身亡,为此向公路总局第五区养工处提出国赔诉讼。

高分院合议庭法官审理检警有关车祸调查报告与证人说法,认定蔡某车祸发生时现场照明确实不足,电线杆警示反光标志也有老旧脱落现象,难以发挥警示作用;被告养工处曾在91年间行文台电公司协助迁移电线杆,显示该电线杆有妨碍行车安全、长期未改善的事实。

不过,合议庭也认为案发时当地天气晴朗、视距良好,除夜间照明不佳外,无其他不能注意情事,蔡某未注意车前状况、贸然撞上电线杆,本身也有过失,审酌认定蔡某与第五区养工处各负6成与4成责任,判养工处共应赔偿83万多元扶养费、精神慰抚金相关费用给蔡某妻子与子女们,蔡家人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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