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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用药安全 中县消保官查核药袋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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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赵宏进台中县二十八日电)为了解医疗院所药袋是否依规定做相关标示,台中县政府消保官翟威甯会同卫生局人员以抽样方式查核十家医院、诊所及药房等的药袋,提醒患者领药时要注意药袋标示是否齐全。

依据医疗法、药师法、医师法以及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法等法规定,医疗院所的药袋必须标示病人姓名、病人性别、药名、药品剂量、药品数量、药品之用法、药局、执业医疗机构名称、药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调剂年、月、日,以及调剂者姓名等十个项目,以确保病患用药安全,以及确定药师调剂责任。

卫生局表示,上述十项是必要标示,缺任何一项就是不合格,可以依违反药师法或医师法等规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药袋上除要有病人姓名、病人性别等十项标示外,卫生署也公告建议医疗院所在药袋上标示药品主要适应症、主要副作用以及其他用药指示等,让病患了解。

医疗法等法规虽明白规定药袋上要做那些标示,昔日曾有医疗院所为节省成本,根本没有印制药袋,要不然就是标示未齐备,另外也有医疗院所药师执照是租借的,借牌药师根本没有在现场调剂药品,药品调剂安全令人忧心。

为了解医疗院所药袋标示是否符合规定,药师是否亲自调剂,翟威甯会同卫生局人员以抽样方式,查核丰原、潭子等地区包括中医诊所、药房、医院在内十家医疗院所的药袋以及核对药师身份。

消保官发现规定应标示部分,业者均依规定办理,建议标示部分,只有部分业者未依建议做标示,查核人员除劝导业者依建议办理,如未依规定标示,患者可向卫生单位举发,或向消保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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