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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居家护理看护费用扣除额 应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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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如经医师诊断因医疗需要,需长期护理而送至护理之家机构,由医护专业人员提供护理服务,该护理行为可视为医疗院所医疗行为延伸,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者,可申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国税局说明,依财政部函释规定,护理之家机构及居家护理机构,如属依法立案公立单位,或与全民健康保险具有特约关系者,准由纳税义务人检附该机构出具收费收据及医师诊断证明书,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申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不过,国税局指出,如果不是上述机构或由上述机构医护专业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或虽符合前述规定,但非属医药行为支出,则不得申报医疗及生育费列举扣除。

另外,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上述居家护理费用的列举扣除额时,应依规定检附相关收费收据及医师诊断证明书申报列举扣除额,以免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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