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士渊:律师与人权保障

洪士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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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讯】“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于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了律师的使命。

在台湾,普罗大众似乎不太习惯与律师打交道。有人愿意自费作牙齿矫正疗程,听信电视上的股市投顾分析,却宁可自己到行政机关拍桌子、拉白布条、上法院应诉,却不找律师代理,甚至口头咨询。这种对律师疏离的情况,实在值得进行法律社会学的观察研究。

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的专业人士”。现代法律制度因应不同的社会领域活动而有不同的规范,呈现分殊化、繁杂化、细致化的趋势,纵使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也未必有时间一一了解精通,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益显重要。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检察官的公权力来自于法律,律师也是依据法律行使职权,这点来看并无二致。律师因为不具公务员身份,没有行政组织上命下从的束缚,反而能独立、客观的面对法律制度,为当事人主张权益。有些人认为律师擅长钻法律漏洞,平心而论,不肖者难免,然以误解的成分居多。人为的制度岂无缺漏?

举例而言,有人知道援用税法的减免扣除额,降低税赋,称为合法节税;过去有人趁着政府财政紧绌,无力编列征收预算,于是低价购入公共设施保留地,再以市价捐赠给政府机关藉以大幅扣抵个人所得税,则属于脱法避税,其实这两种情形都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使用虚伪会计的凭证,不实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则为违法逃漏税,依法应受处罚。具有专业能力与操守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方式,并告知违法行为的风险,因此律师是法律制度的针砭者,也是维护者。至于拉关系、走后门,非法为人脱罪或入人于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者,他不能是法律上或专业伦理意义上的律师。

在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制度除了提供社会生活的运作规则,更重要的在于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律师适时的介入,可以避免民众因为不了解法律制度而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失。

台湾试行中的“检警第一次侦讯律师陪同到场专案”,就是刑事被告在遭到警察逮捕到案时,由律师在场陪讯,避免警察不当取证,并及时向司法机关要求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即将上路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也有赖律师协助法院管理监督,以落实债务者的清算、更生程序。律师的执业活动常常带有公益色彩。

在徒有法制外壳,而无法治精神的国家,法律常被当权者恣意曲解、忽略或变更,这时律师想要循法律为人民主张权利,不但有心无力,还容易贾祸招罪。律师执业的自由是否受到保障,往往成为一国人权实践的重要指标。

目前中国大陆许多维权律师,为了保障百姓的基本人权,受到官方的骚扰、关押、判刑,如为法轮功修炼者作无罪辩护的高智晟、郭国汀律师、为上海拆迁户揭发官商勾结弊案的郑恩宠律师等,他们不惜以身家性命,对抗滥权的国家机器,足为全体律师的表率。

律师的天职在于守卫人民的权利,一如医师照护百姓的身体、牧师看顾人们的心灵,三者同为专业工作者的滥觞。人权的保障维护,是律师工作的原点,以及永远追求的目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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