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强致各界的公开信(八):中国没有法制观念也没有司法公正而言

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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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讯】我身为弱势群体家的一名身残志不残的妻子,为丈夫讨回干警周宪臣违法取证,导致该案一错再错,历经六载的沧桑大道,不知上访的道路何时才能走到尽头!?

我就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太平6委6组的王桂英,身份证号是:230506690507026。

目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司法工作人员相当腐败,司法违宪侵权,司法不公,出现了历史遗留的很多冤假错案。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给每一届新一任换届领导带来了很多麻烦,申诉人、上访人有增无减,在双鸭山市公、检、法、司中形成了一座“堡垒”。
有的案件上访多年,长期羁押,久拖不结,有些人为讨回公道,遭到司法部门的打击报复,重复被拘、被捕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

2003年3月15日原告李兰搬来不到十个月,找茬讹人,多次劝阻,屡教不改,李兰往被告家后门口倒屎尿,与被告之妻王桂英发生口角,现认定其丈夫形成的事实。此案历经六年之久,拿到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十个”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

我于2005年11月3日至今,连续上访北京、省、市、市人大监督此案,通过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各大网站的呼吁和双鸭山市各大部门领导交办。顶着各级领导的交办有令不行,还是我行我束,他们互相推诿,权钱交易,上诉加刑,中院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同一案件事实的两种判决结果。最后一次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律打折,民事由545.00元到20239.50元再到26826.70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卜宪海提前两个月给案外人王桂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违法执行2007年案件与法无据。我对执行有异议,多次找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惠禄,至今未停止每月伍佰元执行款。

2006年1月25日和2007年3月19日原市委书记王晓明两次交办,2007年3月29日双鸭山市中院王晓东一同四人接待,承认提出异议的部分是正确的,让钱吉臣接待处理此情况。2007年4月4日送去新证据,2007年4月5日送达申诉驳回通知书。2007年4月23日上访北京申诉,2007年4月27日上访省党代表大会会场填表,2007年5月16日和2007年5月29日一月两次上访黑龙江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它各大部门。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黑刑监信转字第27号函,省院让针对函的内容回复,结果钱吉臣报案件专报。

2007年9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滨生来双鸭山市复查案件,双鸭山市中院钱吉臣想尽一切办法阻挡,这一天去双鸭山市宝清县法院,我给张玉平院长打电话咨询此事时,他说:“刚才还找你接待呢?”他让我放下电话,然后他问钱庭长一下,一会张院长给我打来电话,钱庭长说:“那么远不用来了,明天让我到双鸭山市中院接待我,”结果吴滨生已经到别的地方去了。2007年10月12日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已作出周宪臣存在一个人违法取证,违反了程序法。

2008年1月26日上访黑龙江省人大,双鸭山市中院郭颜超看我去窗口领表先伸手拽我一下,然后一行五、六人上来把我从屋里拽到外面,当时含冤的眼泪泪流满面,给我打车我不坐,然后用双鸭山市中院的车把我拉到省法官学院接待我,中院万海贵让郭颜超负责联系省院办案人,至今杳无音信。钱吉臣和郭颜超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对付冤民,用时间拖延个案当事人,让所有案件石沉大海。

2008年4月14日上午,钱庭长主动告诉我,他明天去宝山区人民法院检查,院里决定协商你的案子怎么处理。当时李艳军听见,让我也去,第二天不到8时来到宝山区人民法院,给钱庭长打电话关机,给郭颜超打电话说:“钱庭长临时决定去别的地方”,中午又给钱庭长打电话说:“让我去,你怎么没去呢?”又说:“孙胜清主任去宝山区人民法院”,我下午根本没看见。孙胜清听宝山区人民法院汇报完徐金彪案件已经上午就走了。

我对此事十分气愤,2008年4月17日给李晓明打电话问此事?李书记让他接电话说:“中院两次再审驳回,根本不按事实说话,”随后在钱吉臣办公室给腾书记打电话,让我把情况写清楚给他邮去。2008年4月21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面对面接待我,并交案件材料,让给书面结果。中院钱吉臣,久拖不结冤民利益受损的案件,由545.00元扩大100倍损失额,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双鸭山市带来不良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践踏了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根据【中共中央【2007】5号文件】党和国家《意见》的中心思想,紧紧以“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要竭尽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民意的问题都要雷厉风行去改”为根本!切实的为民清除腐朽,尊重宪政!

我衷心希望在您的执政下,使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问题在极短时间内彻底纠正,使受害者和利益受损的人讨回公道,平冤昭雪!

王桂英 11:04:26
申请人:徐金彪,男,42岁,汉族,高中,双矿集团有限公司东荣三矿工人,党员
代理人:王桂英,女,39岁,汉族,大专,双鸭山市宝山区育才小学教师,电话:13895886180
申请人:(原审被告人)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5日作出的2007双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请 求 事 项

一、依法撤销2004年7月24日作出的(2004)双宝检刑诉19号起诉书。
二、依法撤销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4)宝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依法撤销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2月25日作出的(2005)宝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依法撤销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5)宝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依法撤销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2006)宝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依法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30日作出的(2006)双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请求依法维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9日作出的(2004)双刑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八、请求依法维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0日作出的(2005)双刑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九、请求依法维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5)双刑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事 实 与 理 由

2003年3月15日早上7时左右,李兰先去厕所,回来后故意往申请人家后门口倒尿,李兰与申请人之妻王桂英发生口角,申请人在前面刨冰听女儿喊,从前面回来将两人拉开,现认定申请人形成的事实。

一、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案发当天李兰先到双矿总医院做了全身CT检查,这是双鸭山市最有权威性的医院,李兰首次住院1715号病志里有记载:头部、颈椎、肝脏三个CT检查,片号是65814号都未见异常,李兰在1715号病案里主诉被家人抬回家休息,未经任何治疗,怎么还到双矿煤炭总医院做了全身CT检查,门诊诊断头、胸、腹部挫伤入院治疗,最后临床确定诊断,头、胸、腹及双手挫伤,于2003年3月15日18时50分住进宝山区人民医院,住院16天,于2003年3月31日治愈出院。

出院后14天,李兰主诉现病史一个月前被丈夫用凳子打伤颈部住院治疗,以颈部外伤,颈(C5-6)间盘脱出第二次住进双市人民医院,与案发当天颈椎CT65814号未见异常无因果关系,李兰出院后仅7天,做MRI示030324号检查,部分小关节增生,到处看病、鉴定都依据MRI示030324号片子。从此以后李兰在各个部门拉开了人情关系的序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款,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李兰第二次出院后18天,宝山分局太平派出所周宪臣给李兰做伤害程度鉴定,2003年6月4日取回轻伤鉴定结果,请看2003年6月19日李兰的询问笔录上已告诉她轻伤走自诉,2003年6月20日传唤申请人之妻,周宪臣一人诱供欺骗王桂英承认打伤李兰怎么严重?引诱证人作伪证造成。

李兰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长达16个月之久,已经诉讼时效,那就是各个部门先入为主,暗中操作的,对李兰的前3份鉴定都有异议,违反法定程序。2004年7月24日起诉是星期六,批捕、起诉时从没有人提审过,程序违法。2004年7月26日移送法院,下午去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这期间法院先入为主,偷着给李兰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违法,超期羁押被告人,就这样,王桂英替申请人交鉴定费。于2004年9月7日到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鉴定与外伤无关,法院不采信,上级部门鉴定优先于下级,到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李兰提供虚假片子0978号是崔青贵的肋大片,李兰2003年4月1日拍的颈椎片,诊断结果,人名、时间全不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李兰至今不承认有此片子,那就是办案人员李国库以案谋私,收受当事人财物与被委托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审判,执行工作错误,给当事人或国家造成损失的,采取其它方式干扰或影响办案造成后果的。违反了黑高法[2007]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宝山区人民法院不给申请人之妻收据,拿我交的费用给李兰重复计算所有费用,该当何责?宝山区人民法院还偷税、漏税。

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仅有被告一人上诉的案件,上诉加刑,中院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中院最后一次以基本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法律打折,民事增加赔偿数额,由20239.5元增加到26826.7元,其实李兰首次住院花医疗费545.00元。所有认定事实上是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所造成的。2007年4月4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申请再审。

二、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而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处罚,由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改有期徒刑六个月,中院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三次、发回重审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

三、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2003年11月20日侦查终结后,还继续侦查请看2004年4月30日,王慧笔录上看出了宝山区人民法院杨喜全先入为主,提前介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当事人申请与本案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宝山区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杨喜全八次开庭支持公诉,先入为主,不利于本案的正确审理,程序违法,出于袒护被诉方的目的,应当立案审理的案件而驳回起诉,程序违法,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全部接受,视为“铁的证据”,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一概不予接受,视为“虚假的材料”程序违法,这一起邻里纠纷案从王慧笔录上已看出了2003年3月15日颈椎CT65814号未见异常,故意把一年后的颈椎CT15892号放进首次住院病志里进行对比,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王慧看出这两张CT片的结论基本上一致,一张无病,另一张有病,这就充分证实了李兰C5-6间盘退行性改变是陈旧性颈椎病,案发当天就部分小关节增生,与本案当天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最后一次裁定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的错误,存在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的(一)(二)(三)(四)四项中所规定的情况。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提出上述申请,中院最后一次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属定性不当,由于定性不当,所以适用法律错误,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判决书认定事实出入太大,根据《公关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程序上29项实体错误,违法共计46条。
请审理此案的办案人、审判长以及关注此案的一些好心清官领导,还申请人徐金彪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无罪判决。

此致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金彪
2007年7月13日

王桂英 11:04:59

举国上下各级领导交办一起邻里纠纷案

六年八份法律文书为什么“相互打架”,

申请再审至今未立案,拦阻、拦截
群众进京上访合乎吗?
中纪委、监察部、政法委、审计暑、国务院法制办:
我身为一名残疾人(妻子)为丈夫讨回没有案件事实的公道,历经六年之久的坎坷道路,不知上访的路何时才能走到尽头???

案发当天是2003年3月15日早上7时左右,讹人李兰搬来不到十个月,故意往被告徐全彪家后门口倒屎尿,与被告之妻发生口角,是讹人李兰把被告之妻的头发拽掉一大绺,办案干警周宪臣,案发当天就违法侦查,就因为被害人李兰的舅舅张海军是双鸭山市宝山派出所所长,就用出院后14天李兰第二次住进双市人民医院的病案做轻伤鉴定,李兰的住院病案主诉被她丈夫用凳子打伤的。

所有的证人没有一人证实被告伤害李兰的颈部,被害人供述揣肚子一脚,被告人供述没有伤害李兰的直接证据,公安机关两次轻伤鉴定都是依据出院后14天第二次住院的病志做轻伤鉴定,与案发当天颈椎CT未见异常无因果关系,到现在一直也没有告知鉴定结论。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杨喜全“提前介入,先入为主”,这是从2004年4月30日王慧询问笔录看出来的。

2004年6月8日打双鸭山市检察院座谈《行风热线》节目,咨询轻伤案件疑点甚多,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杨喜全不听取,不纠正怎么办(附有录音)

2004年7月14日与案发当天16个月之久,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程刚一行三人拿过期传唤证解决问题。(附当时证明)那是早上5:28宝山开往东荣方向的火车站,等到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班,一会儿领着被告徐金彪去分局,一会儿又去检察院。两家都不受理,于11时左右程刚把被告徐金彪押进双鸭山市看守所,没有任何手续,法律文书都是弄虚作假后补的,既不合情又不合法?
2004年7月14日刑事拘留,2004年7月21日逮捕,至今未给家属任何手续。2004年7月24日是星期六,薄志刚作出的(2004)双宝检刑诉19号起诉书,只有公安机关一份鉴定结果,另一份鉴定结果至今不知什么时间偷着搞的鉴定,检察院批捕前和批捕后从未提审过?

2004年7月26日下午移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随后送达诉讼文书和起诉书不开庭。于2004年8月5日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三次违法鉴定伤残等级,李兰的身体受到伤害已经过诉讼时效。

被告之妻对以上三份违法鉴定不服。于2004年9月7日到省司法鉴定中心第四次鉴定,李兰的鉴定属轻伤范畴,与外伤无关,李兰鉴定时提供的0978号x线片是崔青贵的肋大片,顶李兰的颈椎x线片结果(有证据证明)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羁押无罪之人徐金彪165天,对判决不服三次上诉,中院三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三次,中院最后一次以基本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宝山区人民法院前两次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副厅长陶冶上诉加刑,而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厅长孙洪祥继续维持有期徒刑六个月,民事增加由545.00到20239.50再到26826.7元,该当何责?

2006年11月7日接到(2006)双刑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至今未立案,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卜宪法海违法强制执行,不给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我到处控告至今未停止,提前两月执行2007年案件与法无据,被告每月只有七百元左右的工资,被每月扣去五百元,两年时间不给任何手续。

2005年11月3日,全国人大转办函访字第200511030180号,市人大开庭监督此案,一错再错,知错不改,2007年3月至今连续上访全国各地讨公道,得到各地领导的重视,但双鸭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厅厅长钱吉臣剥夺我再审立案两年之久,不给任何书面答复。

现在家里老弱病残,因此事家里老人多次休克,住进医院,到现在还有住院一年多的老人没有出院?
我丈夫患腰盘突出症无钱医治,13年前车祸造成我终生三级残废,宝山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至今未给责任认定书。与实际赔偿相差极悬殊,同是受害人,宝山区人民法院不是同等对待,我女儿已面临上不起高中马上失学,和谐社会,公、检、法、司四机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中级法院刑庭高雁故意枉法裁判,给当事人筑成一座“堡垒”,形成密不可分的司法怪圈,上访无门,最后达到政绩合格。
“为了降低上访率,使用暴力手段,拦截上访人进入上级党政机关或打击迫害上访人”。信访不通,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吴官正在黑龙江省考察时强调“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双鸭山市中级法院钱志臣继续玩忽职守,渎职侵权,剥夺当事人的再审立案权利,敬请上级各部门领导认真核实,违法取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谁来管?

十七大召开之前,我没有上访北京,双鸭山市公安局宝山太平派出所,教导员张泽军连续好几天找我谈话,此案与他无关,还想尽一切办法给我解决问题,这些人员拦截群众进京上访反映情况合乎吗?这合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吗?合乎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6条规定的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的政策规定吗?这真是天高皇帝远,有谁来监督呢?我相信天下冤民永远会坚持到底的。
黑龙江省双鸭山宝山区 王桂英

电话:13895886180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一个小小的邻里纠纷案件至此当事人王桂英已经收到9个不同的判决书,难道这就是法治国家???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敬请大家继续关注王桂英一家的悲惨遭遇,谢谢大家!!

中华申正网站站长:孔强

2008年5月10日

手机:15963062157

附此案领导监督至今未再审立案,电话号码如下: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任市委书记腾喜魁:1384699199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委书记王晓明办公室电话:4237777
手机13555157777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委政法委书记王风春13946696066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政法委副书记李晓明15904690006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纪检委书记石德新13351063133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长滕喜魁1384699199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局长李焱春15331811777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晓东1533181111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区委书记温跃峰13212944888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尚志13351065777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林1355545666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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