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跨海追债 美法官初步裁决王金世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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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褚卢生洛杉矶五日专电)洛杉矶联邦高等法院今天曝光的消息指出,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跨海向“力霸王家”成员王金世英追讨债务案,历经一年三个月的诉讼审理后,王金世英面临败诉,应归还至少新台币六亿六千三百余万元、约两千万美元的债款。

经向代表兆丰的原告律师洪满惠查证,本案主审法官柏里是依照惯例,在五月中、下旬宣布最后判决前,于四月三十日先行寄给双方律师的“裁决意向书”中,采信兆丰银行追讨债务的法律论据,认定王金世英为败诉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柏里在“裁决意向书”中提到,他是引用台湾民法条文做出这一初步裁定,虽然王金世英的律师也曾引用三十三条理由为她辩护,但全部驳回,没有一条被接受。

同时,除了偿付新台币六亿六千三百四十九万六千元外,还需并计年利百分之九点七八八与违约利息百分之一点九五六,两项均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起计算。

依照美国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法官在正式宣布“判决”前,都会提出一份“裁决意向书”,来解释法官希望做出的判决,然后送交原告与被告双方律师阅读,并做出答复。

柏里在四月三十日发出的这一“裁决意向书”中也要求被告律师,如有不同意见,必须在五月十二日前以书面提出。换句话说,王金世英可以在限定时间内把反对这一裁决的理由逐一列出。

不过,到了五月十二日王金世英没有提出反对理由,法官的这一份“裁决意向书”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案的判决书。

如果被告在五月十二日期限前提出反对理由,那么原告律师也就必须代表兆丰在五月二十三日以前向法官陈述反驳原告的理由,最后再由法官根据法律条文、参酌双方意见的曲直做出对本案的最后判决。

据多位在洛杉矶执业的民事律师表示,法官改变“裁决意向书”的概率一般来说微乎其微,因此王金世英的败诉几已成为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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