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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长选举走路工案二审逆转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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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十日电)喧腾一时前年底高雄市长选举走路工案,被控发放走路工的被告古锌铭、蔡能祥一审获判无罪,经检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改判决两人有罪,古锌铭处三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三年;蔡能祥处四个月、得易科罚金,褫夺公权一年,其中蔡能祥部分定谳,古锌酩则仍可再上诉。

2006年十二月间,高雄市长选举投票前夕,市长陈菊阵营举行记者会检举对手黄俊英阵营发放走路工贿选,并举出陈菊阵营青年军游览车上侧录到古锌铭及蔡能祥在搭载动员参加选前造势晚会的游览车上发放走路工等佐证,全案被检方依投票行贿及受贿罪嫌起诉。

全案去年十一月一审宣判,法官认为,被告发放的五百元走路工是只要参加者,不论有无选举权,都可获得,属于被动员参加活动的工资,而不是买票钱,判处满古、蔡两被告无罪。

不过,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则认为,被告古锌铭发放五百元时,有发言请求受贿民众支持黄俊英及市议员黄柏霖,勘验光碟受贿民众也有“嗯、嗯”声音回应,认为原审判决无罪,实有未洽,检方上诉要求改判有理。

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并认为,古锌铭为支持黄俊英竞选市长,擅作主张,对参加造势晚会的民众交付现金,严重败坏选风,判刑三年半,以儆效尤;另蔡能祥基于好意,同意代为发放贿款,自己也收受贿赂五百元,判处八个月,褫夺公权两年,减刑为四个月、得易科罚金,褫夺公权一年。

合议庭指出,两名被告所涉及的罪名虽都是三审定谳的罪,但其中蔡能祥罪刑判处六个月以下,得易科罚金,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于二审定谳;古锌铭罪刑较重则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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