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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警政署经核准可派员驻境外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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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修正为“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法”,并增订警政署因应业务需要,可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

内政部提案说明指出,为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后,县市警察机关职务等阶的规划调整,对应提高警政署部分职务等阶,拟具“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修正草案”,借此强化警察整体指挥监督与业务协调功能,并使警察机关组织改造符合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

草案重点包括明定首长、副首长及幕僚长的职称、官等官阶;署长职务等阶修正为“警监一阶至特阶”,副署长则由现行“警监二阶至一阶”(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调整为“警监一阶”(相当简任第十三职等)。

铨叙部法规司司长周秋玲指出,有关署长、副署长等职务的等阶调整是配合县市政府职务列等调整处理,但各县市地方机关配合地方制度法列等调整案,目前考试院还在审查中,仍有法制问题尚未处理,应考量此时是否适合处理警政署等阶调整。

全案经委员会审查后,有关警政署职掌、附属机关的设立、各职称的官等、职等及员额等条文均保留,并配合中央行政机关基准法规定,照案删除部分现行条文,另外,照案通过三条条文及草案名称。会议主席谢国梁裁示,提报院会处理前,需交由党团协商。

初审通过草案,将名称修正为“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法”,明定内政部为办理全国警察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执行警察任务,特设警政署。

另外,为防制跨国组织犯罪、追缉外逃罪犯及建立国际警察合作关系,委员会通过新增条文,明定警政署因应业务需要,可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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