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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猥亵时间过短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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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讯】(BBC中文网特约记者林楠森6月30日报导)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对一起强行舌吻的案件,以舌吻时间短暂的理由判决无罪,不仅成为报纸的头条新闻,也使法官的判案标准再度引起公众议论。

据台湾媒体报导,一名住在彰化的男子对前妻与他人所生的十三岁女儿强行舌吻约五秒钟,而被以刑法的”强制猥亵罪”起诉但获判无罪。

法官判其无罪的理由是其“妨害性自主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足:因为该案件中的小女孩被搂抱亲吻时,还来不及感受性自主权受压制或影响,加害者行为即已结束。

这起案件使得去年一起色狼摸胸案件,也是因为摸胸时间约十秒而被法官认为不足构成罪名的犯罪要件,再度被提出相提并论。

**法官受冷嘲热讽

由三名女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这起案件不符妨害性自主罪项下的“强制猥亵罪”,而是触犯了性骚扰防治法。

虽然法官是以不符合法律要件的理由而作出判决,不过这类的判决往往引起舆论哗然,认为判决离谱并变相鼓励色狼犯罪。

尤其以猥亵行为时间过短作为无罪理由,若不深究法律层面的背后原因,好像是强行舌吻五秒以下与强行摸胸十秒以下无罪,这也使得判案法官遭到跶伐。

除了教育部两性平等委员会委员认为法官应接受性别意识教育外,也有民众对媒体说,应该让判案的女法官也被强行舌吻五秒,看看其有何感受。

彰化县的一名家暴志工则讽刺法官说,这三名女法官应该获得被告的舌吻感谢。

这类的判决最常被质疑的是,如果强行舌吻五秒不是强制猥亵罪,那么得要几秒或几分钟才算得上强制猥亵罪?

**检察官上诉

检察官已就此案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以舌头伸入他人口腔亲吻,不仅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也会使一般人产生厌恶或羞辱感,属于猥亵行为明确。

去年也发生在彰化的一起类似案例,也是在一审获判无罪,但其后经媒体广泛批评,检察官上诉成功在二审改判有罪。

当时一名男子在女性内衣拍卖会上对一名女性摸胸约十秒钟,一审法官与强行舌吻案法官一样,也是以受害女性被摸胸的时间短暂,而判决被告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强行舌吻与色狼摸胸的行为在台湾的法律中可能触犯了刑法,社会秩序维护法,性骚扰防治法,法官与检察官不同的看法,是在法条的适用而非行为是否犯罪。

台湾刑法有关强制猥亵的法条是: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或其它违反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性骚扰防治法的法条则是: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它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两项法律不同的是,强制猥亵罪属公诉罪,而性骚扰防治法属告诉乃论罪。***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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