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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台风车泡水 停车场判赔

借停个人停车位 车损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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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目前停车场场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摄 )

【大纪元7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台风天车子停在有管理的停车场,仍成为泡水车,可否请求赔偿?高等法院最近做出一件确定判决,表示依消费者保护法,停车场有疏失就要赔偿,就算个人停车位让给他人停放发生车辆泡水,停车场一样要赔。

法界指出,业者负有管理维护之责,除非出现特殊的大洪灾,否则有管理的停车场若淹水,通常情况下多会被认定涉有过失。

法院依此宣判谢尚贤等人的民事求偿案胜诉,但考量车辆折旧问题,只判准谢某可获赔十二万多元,另一辆综科公司的公司车辆因价位高,获赔一百三十万元定谳。

被告亚太公司:尊重司法判决

败诉的亚太整合国际公司,总经理特助李先生表示尊重司法判决,公司正研究评估是否还要继续经营;胜诉的谢某已搬离,谢母表示停车位已出售。

本案地下停车场位在台北市民生东路四段五十五巷,由亚太公司经营,约四十五个车位,原告谢尚贤、综科公司是向拥有停车位的亲友借车位停放使用。

判决指出,九十三年9月11日海马台风侵台,停车场管理员下班时未关水闸门,大雨流入地下室淹水,原告车辆成了泡水车,谢某主张修车花了二十四万多元,综科则把车卖掉,主张损失一百五十五万元,另要求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亚太表示,停车场仅供人停车,与车位使用人没有委任关系,原告也没向其承租车位,不适用消保法,而且这是天灾,深夜大雨,车主未把车辆开走,自己也有疏失等。

高院更一审宣判指出,亚太经营停车场,属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须符合现有科技、专业水准的安全性,除未关水闸门造成车辆灭顶,公司过去也告知车主,豪大雨将关闭水闸门以维安全,因此有过失。

因消保法保护对象包括第三者,谢尚贤、综科公司虽非车位拥有人,也非承租者,亚太仍须赔偿。至于惩罚性赔偿金,消保法规定只准直接消费者能够请求,故未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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